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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束昱輝獲刑后仍擔任多家公司高管,律師:需依法退出
“百億權健帝國”陷入傳銷旋渦后轟然倒塌,其締造者束昱輝獲刑九年。束昱輝擔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職務,他是否要退出?
據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1月8日消息,當日,被告單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權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輝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審宣判。束昱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
庭審現場。央視新聞截圖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自2004年權健公司設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 “百億權健”在束昱輝的締造下,從最初的“自然醫學”延伸出多個產業項目,涉足醫療、網絡科技、置業、馬術、足球等多領域。
1月8日,澎湃新聞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在束昱輝的商業角色中,他目前仍在22家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在至少16家企業擔任股東,在至少21家企業擔任高管。歷史資料顯示,束昱輝擔任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角色的多家公司已注銷。
多位律師向澎湃新聞分析,按照現行法規,犯有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束昱輝不應繼續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解除高管職務,但是可繼續保留股東的資格。
束昱輝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需變更登記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解讀稱,《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第四條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的情形包括,“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第八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有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丁金坤說,束昱輝所觸犯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于《刑法》第三章所規定“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所以適用前述情形,其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應及時變更登記。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補充解釋道,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情形,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法定代表人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企業登記機關檢舉。”
趙良善說,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束昱輝的高管職務需要解除
丁金坤和趙良善均分析認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有明確規定,其中“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屬于“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之一。因此,束昱輝的高管職務需要解除。
而對于股東犯罪,丁金坤認為,法律沒有要求其強制退股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來執行。如果股東被判處財產刑,其名下的公司股份可以被強制執行。
趙良善解釋,股東身份因出資而獲得,股東資格的喪失需要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原因。如果股東之間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股東犯罪作為喪失股東身份的理由,則繼續保留其股東資格。反之,則喪失股東資格。“當然,如果法院以犯罪股東所持有股份作為被沒收的財產,法院強制執行的,則喪失股東資格。”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鄧學平律師解釋,高管職務的解除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變更應用到犯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束昱輝身上,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經營的需要。但是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和剝奪資產是兩種概念,獲刑并不意味著資產也要隨之沒收,個人資產未被法院沒收的話仍屬于個人,束昱輝可以委托他人代使股東權利,如傳遞簽署文件,不需要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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