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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歲女童墜亡父母向房東中介索賠54萬,法院判父母擔責九成
1歲3個月大的女童從家中陽臺不慎墜落,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女童父母將房東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索賠54萬元,法院如何判決?
湖北武漢的胡某擁有一套位于江夏區某小區的房子,在4層。2018年1月18日,經某房地產公司居間介紹,原告劉某、曾某夫婦與被告胡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一年,月租金2200元。
2018年11月9日,原告夫婦的女兒由其奶奶看護時,從房屋陽臺墜落至大街,后被送往醫院搶救。11月11日,女童因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悲劇發生后,劉某夫婦將房東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的70%共計54余萬元。
女童墜樓身亡,父母起訴房東和中介賠償
原告稱,從原告看房至交房入住,二被告均未告知陽臺護欄存在安全隱患,也未設置警示標語,二原告雖知道房屋陽臺下方的玻璃窗可以打開,但卻從未打開過,租房時也未發現有安全隱患,故未向二被告提出加固的要求。當其1歲3個月大的女兒在陽臺玩耍的時候,不慎打開了陽臺下方的玻璃窗,因陽臺護欄鋼管腐蝕,受力之后發生斷裂導致從四樓摔下。
原告認為,被告胡某提供的房屋陽臺欄桿嚴重腐蝕,未達到欄桿承重的國家標準,盡管陽臺下方有防護窗,但該窗戶并未完全封死,可以來回拖動,安全鎖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夠,未考慮到小孩在陽臺上玩耍可能會碰觸到玻璃窗的可能性。
原告起訴稱,二被告均未第一時間對房屋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說明或提示,對其女兒墜樓身亡的結果要負主要責任,因此向房東胡某和中介公司提出賠償54萬元的要求。
被告胡某辯稱,原告一家人入住房屋時陽臺完好無損,事故發生處的陽臺下方除護欄外另有安全防護窗,防護窗設置有月牙鎖,需先開鎖后才能推動窗戶。該防護窗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時一直處于關閉鎖定狀態,且事故發生后月牙鎖仍能正常使用。按照常理判斷,如防護窗被鎖死,僅1歲3個月大的幼兒沒有能力既打開鎖又推動防護窗。二原告放任女兒在陽臺玩耍,打開安全防護玻璃窗戶上的安全鎖,并推開防護窗,使女兒處于危險的狀態,未履行監護義務,是導致女童墜樓的根本原因。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辯稱,簽訂租賃合同前,被告工作人員帶領原告反復查看過房屋,原告及工作人員并未發現該房屋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安全隱患。房屋出租前實地拍攝的照片顯示陽臺護欄完好無損,原告系充分了解出租前的房屋狀況后才簽訂的租賃合同。事故在入住房屋后接近十個月才發生,在租賃期間,原告并未向居間方被告提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事故發生地的陽臺防護層分為兩層,外層為欄桿,系開發商統一設計安裝,達到國家相應標準,內層為鋼化玻璃,整體為全封閉狀態。
法院勘驗后認定:二原告應對女童墜樓負主要責任
2019年2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對事發房屋進行了勘驗,發現房屋陽臺下半部分外圍安裝有護欄,內側安裝有玻璃窗。護欄有明顯的銹蝕痕跡,已喪失安全防護功能。內側玻璃窗可左右拖動且開關順暢,玻璃窗設置有月牙鎖,開關功能正常。
江夏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胡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入住后,即享有對房屋使用及管理的權利。事發地點的陽臺外圍護欄有明顯的銹蝕痕跡,應為長時間形成,已喪失安全防護功能。原告明知陽臺內側玻璃窗可以打開,未采取任何強化安全防護的措施,亦未向二被告提出加強安全防護的需求,系放任危險的存在。
原告女兒系僅一歲三個月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作為監護人,更應嚴格履行對女兒的監護義務及安全注意義務。原告女兒從陽臺墜樓,二原告未履行監護義務及安全注意義務系主要原因,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被告胡某作為房屋所有人,應對房屋盡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其既未向二原告提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又未積極修繕房屋排除隱患,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告胡某與二原告房屋租賃行為的居間方,從中收取中介費用,獲取利益,且其接受被告胡某委托負責房屋租賃前期準備及房屋使用權的交付,應向二原告提示安全注意事項。
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江夏法院酌定二原告自行承擔90%的損失,被告胡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承擔5%的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1歲女童墜樓身亡,父母向房東中介索賠54萬元,法院判父母擔責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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