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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展上簽協議交訂金提車遭加價,4S店:銷售沒簽字協議無效
2019年12月30日,武漢的曹女士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www.6773257.com/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她11月份在武漢車展期間購買了一輛凱迪拉克XT5型轎車,當場簽訂車輛訂車協議并支付訂金1萬元;但在12月底被通知提車時,被4S店告知需臨時加價6500元,否則不予出車。
2020年1月2日,涉事4S店所屬的武漢恒信星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就此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稱,車展期間訂車價格有廠家支持,但因客戶提車過了車展價格支持的時間,只能加價提車或退還1萬元訂金。此外,訂車時簽訂的車輛訂車協議因無銷售顧問簽字,屬于無效協議。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鑫認為,4S店在與曹女士溝通提車時間時要求加價,說明并未否定協議效力,曹女士有權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曹女士介紹,2019年11月份,在武漢國際博覽中心車展凱迪拉克的展臺上,她當場訂購了一輛黑色的凱迪拉克XT5轎車,與銷售多次溝通后的價格為275700元,當日簽訂了訂車協議,并支付購車訂金1萬元,與銷售商定提車日期在“元旦前”。
訂車后,曹女士多次詢問提車時間,均被4S店告知所訂車輛還沒到店。12月27日,4S店銷售人員聯系曹女士,稱可以提車,但提車需要加價6500元,否則車展期間簽訂的車輛訂車協議作廢。
曹女士說,當時在車展上銷售人員告訴她,車展期間有專門的優惠價,過了車展就拿不到這個優惠了,她才在車展期間交付訂金并簽車輛訂車協議。
曹女士與4S店簽署的車輛訂車協議 受訪者 供圖從曹女士提供的車輛訂車協議中可以看到,協議中明確標注預訂車輛車價為275700元,交車時間為“車輛到店”且乙方交齊全額車款,并未提及具體提車時間以及該車價的有效期限。
協議中注明,該協議需要在甲方(4S店)蓋章及乙方簽名后方可生效,但協議上并無公司蓋章或銷售顧問簽名。
1月2日,澎湃新聞致電涉事4S店所屬的武漢恒信星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客服人員表示,11月份客戶在車展上簽訂訂車訂單,當時的價格確實有廠家價格支持,但因客戶提車過了車展價格支持時間,只能加價提車。
“如果客戶11月份提車,我們還可以按照協議價格走,但現在價格漲了,從275700漲到了282700,我們也沒辦法。”該客服稱,車輛訂車協議需要客戶和銷售顧問雙方簽字,但曹女士這份車輛訂車協議只有客戶自己簽字,銷售顧問并未簽字,屬于無效協議。
對此,曹女士稱,目前電子協議的狀態確實是銷售待簽,“但在訂車的時候,協議都是4S店銷售在APP上操作的,內容也都是他們寫的,當時我也沒想那么多,就先簽了字,哪知道那么沒有誠信。”
1月2日下午,經過多次協商,武漢恒信星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第一種是客戶加價6500元提車;第二種如果客戶不愿意加錢,可以退還1萬元訂金。
針對上述內容,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鑫認為,訂車協議屬于電子合同,銷售人員作為4S店員工,該協議自銷售人員發送給曹女士后,其行為為職務行為,已經可以視為4S店發出了邀約,而曹女士在該協議上簽字后視為做出承諾,同時曹女士支付了訂金,該協議成立并生效。“4S店在與曹女士溝通提車時間時要求加價,說明并未否定協議效力,也視為對該協議效力事實上的認可。”
因此,邢鑫認為,該協議并未將曹女士11月份提車作為協議優惠車款的限制條件,提車時加價,曹女士有權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要求4S店繼續履行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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