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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代理律師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如何構建執行法官與律師關系?最高法出臺16條意見立規矩。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律師參與執行意見》)有關情況。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指出,近年來,隨著執行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執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不少當事人在專業知識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較大需求,亟需律師等專業力量深度參與執行。
前述《意見》共3大部分16條。《意見》要求,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嚴禁“冷硬橫推”及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代理律師可以引導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并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同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引導當事人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在終結執行程序上,《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將案件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或代理律師。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及代理律師的意見記錄入卷,嚴禁違規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得變相強迫申請執行人或代理律師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意見》同時要求,嚴格規范執行人員行為,杜絕執行人員與律師之間不正當交往甚至違法交易等問題。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嚴禁執行人員違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請托人或與其同吃、同住、同行;嚴禁“吃拿卡要”或讓當事人、律師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費用;嚴禁充當訴訟掮客、違規過問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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