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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去世兒子以產權人名義讓80歲繼母搬離,法院駁回其訴求
生父離世,兒子小張以產權人名義要求80歲繼母搬離生活近20年的房屋。
12月31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判決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常阿婆與張老伯在2000年登記結婚,雖說倆人是半路夫妻,但平日里相互扶持,張老伯身體不太好,常阿婆一直照顧有加。
2018年3月,張老伯因病去世。常阿婆沒想到,一年后,張老伯的兒子小張將她訴至青浦法院,要求其騰退和張老伯在其生前一直共同居住的房屋,此時常阿婆已80歲。
該房屋是張老伯在1994年出資8000多元購買的售后公房,登記在張老伯一人名下。2004年6月30日,張老伯和兒子小張就該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張老伯將房屋以26萬多元出售給小張,同一天,張老伯也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在小張名下。
小張認為,房屋是其父親和其親生母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系張老伯與常阿婆結婚前的婚前財產,后以買賣形式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該房屋的所有權是自己的。
他還表示,張老伯和常阿婆結婚時,自己已成年,且未共同生活,自己與常阿婆沒有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對常阿婆沒有贍養義務。另外,常阿婆他處有房,且其有子女,其子女應當盡贍養義務,常阿婆無權占用自己的房屋,現自己要售房籌錢,所以訴請要求常阿婆騰退該房屋。
常阿婆則認為,自己與張老伯自結婚以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其照顧了張老伯近二十年,不愿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另外,小張所說的其他處房產是其兒子申請經適房時將自己名字列為了申請人,實際上是孫子的婚房,自己不便去居住。張老伯是為了給小張辦理銀行抵押貸款才把房屋過戶給小張的,但是小張并沒有實際付款,只是用張老伯的房子做了抵押,并轉到自己名下。
青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系爭房屋原系張老伯與常阿婆結婚前購買,確屬于張老伯的婚前財產。常阿婆與張老伯結婚后,經張老伯同意入住系爭房屋。張老伯與常阿婆作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故張老伯負有以自己名下房產提供常阿婆居住的義務。雖然張老伯處分自己對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無需經過常阿婆同意,但是小張無償受讓屬于張老伯的份額,也應同時受讓張老伯以系爭房屋提供常阿婆居住的義務。且常阿婆與張老伯在系爭房屋中共同居住了十八年,要求八旬老人在老伴去世后搬離二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對老人的打擊可想而知。
法院表示,原告小張雖未與被告形成繼母子的撫養關系,但仍然與被告形成姻親關系,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經濟拮據至不得不處分系爭房屋的地步,故對原告小張要求被告常阿婆搬離系爭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上海青浦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法律上,房子確實歸屬兒子小張所有,但從情理看,常阿婆年歲已高,確無其他房屋可居住。法理和情理并不對立,它們互為表里,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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