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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增設監獄巡回檢察“回頭看”規定,防止違法行為反彈
針對監獄脫逃現象,最高檢新修刑訴規則增設巡回檢察“回頭看”相關規定,防止違法行為反彈。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增加對于在巡回檢察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回頭看”等規定。
對監獄等場所開展巡回檢察是監管執法監督工作方式的創新。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規則》新增“第十四章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將這一內容從“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一章中獨立出來,設專章加以規定,并增加了派駐與巡回相結合的監督方式,以及對于在巡回檢察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回頭看”等規定。
“以往檢察機關對監獄、看守所的監督方式,是以派駐檢察為主。”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直言,派駐檢察具有貼近性、便捷性、經常性等特點,方便在押服刑人員和人民群眾反映問題,發現監督線索,但也存在派駐檢察人員容易與監督對象形成熟人關系,“因熟生懶”“因熟生腐”,從而出現不敢監督、不愿監督,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問題。
2018年5月28日,最高檢印發《檢察機關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工作方案》,在全國部分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
“檢察機關全面開展巡回檢察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缐杰舉例說,2018年底,遼寧省檢察院針對凌源第三監獄罪犯脫逃事故暴露出的凌源地區監獄在監管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對遼寧省凌源第五監獄開展了一次交叉巡回檢察。對檢察中發現的監獄在安全設施等方面的問題發出檢察建議書,監獄對檢察機關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整改。
“《規則》對上述規定和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予以吸收,對巡回檢察作了具體規定。”缐杰還表示,《規則》規定了“回頭看”,明確檢察機關在巡回檢察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通過巡回檢察督導落實整改要求,防止違法行為反彈,推動問題真正徹底解決,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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