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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丨面對威脅,應該明確醫生的“拒診權”
北京民航總醫院急診科副主任醫師楊文在工作崗位遭遇患者家屬惡性傷害致死的消息,引發社會各界持續關注和強烈譴責。
面對如此極端惡性刑事犯罪,依法嚴懲自不待言。但眾所周知,“預防勝于懲戒,優于救濟”。如何預防呢?強化安保措施、加強安檢是最直接的反應,但“醫院布滿保安和警察”顯然是紙上談兵,更不指望醫生人人會武術。
海因里希法則(Heinrich's Law)告訴我們,傷亡事故的發生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盡管傷害可能在瞬間突然發生,卻是一系列事件相繼發生的結果。不少看似乎突然發生的暴力傷害,也是有跡可循的,比如,患者及家屬對于醫生的極端不信任,以語言或者暴力相威脅。
面對如此明顯的沖突前兆,為什么醫務人員多會選擇“忍氣吞聲”呢?醫生有沒有“拒絕治療權”?醫療機構有沒有“驅逐權”?
像此類患者及家屬嚴重不信任醫生診療行為的情形,若發生在我國香港,醫師是可以明確終止與病人的診療關系的。香港醫務委會依法令授權制定的《香港注冊醫師專業守則》規定:若醫生與患者之間失去互信,醫生可以終止與病人的關系,但經慎重專業判斷,且不能損及患者的健康利益。同時醫生如決定終止與病人之間的關系,應盡早把這個決定告知病人并解釋原因,并提供可能的轉診服務。美國、英國亦有類似規定。
中國內地有關規范醫患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規定了“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如今卻變成了醫方的單向義務:醫生尊重患者,有剛性的規范;而患者不尊重醫生,卻不用直接承擔后果?;颊呖梢约m纏,醫生卻不能說不;患者可以對診療行為指手畫腳,醫生卻難以直接拒絕。當醫患雙方的基本信任已不存在,患者像防賊一樣防著醫生,覺得任何的診療行為都是“為了錢”“要害我”,而醫生做專業診斷時,還需要向患者“自證清白”,此時“生死相托”的醫療關系的基礎就不存在了,這時應該明確醫生有拒絕診療的權利。
此外,在醫療機構可以采取的支援措施之中,將“醫鬧”及潛在的“醫鬧”與醫務人員“隔離”是最為有效的保護措施。但實施“隔離”或者說“驅離”還有不少的障礙。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機構僅能做的是:“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但是如何“制止”?能不能“驅離”?《條例》沒有提出明確且強有力的措施。
以英國來說,《刑事司法與移民法》規定,當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滋擾醫院內醫務人員,非基于自身醫療目的滯留院所,且拒絕依醫務人員要求離去時,醫療機構可授權其工作人員在必要情形下,行使合理強制力驅逐該行為人。在我國香港,《醫院管理局附例》還賦予了院方職員拒絕“他認為有可能引起妨擾事件的人士”進入醫院的權力(到醫院求診者除外)。
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參酌英國、我國香港的法例,比照《民用航空法》等規定,創設醫院院長及經其授權的保安人員驅離醫療暴力行為人、準醫療暴力行為人的權力。這與其醫務人員終止醫患關系的決定權互為補充,對于打擊遏止暴力傷醫,減少醫務人員傷亡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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