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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男生因早戀跳樓砸傷路過女生,律師:男生及學校均有責
日前,陜西漢中洋縣中學發生一起高三男生因早戀問題跳樓將女生砸傷事件。12月28日,洋縣縣委通報稱,目前,該男生情緒穩定,各項身體機能正常,被砸女生胸椎出現骨折。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28日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分析認為,本事件中,跳樓男生完全能夠意識到其跳樓行為會砸傷樓下行人,其跳樓行為與受傷女生的傷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構成侵權,自身需向傷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該跳樓男生是否成年或影響最后的賠償責任劃分。趙良善稱,如果在跳樓男生已成年的情況下,即便自身名下無財產,也需自身承擔賠償責任,其家長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跳樓男生系未成年人(即未滿1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則由跳樓男生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鑫也稱,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女生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該跳樓男生應當予以賠償。
據洋縣縣委通報顯示,12月25日,洋縣中學一高三男生因早戀問題,于下午放學后下樓過程中從二樓陽臺跳下,落地時砸傷一名路過女生。目前,該男生情緒穩定,各項身體機能正常;院方對受傷女生進行了全面檢查和專家會診,除胸椎骨折外無異常,醫生建議住院靜臥休養。
通報中未提及涉事男生的年齡狀況。
澎湃新聞了解到,目前已有多起跳樓砸死路人的判例,曾有跳樓者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如,2007年9月,廣州藥學院一學生跳樓砸中一女生死,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3年9月,汕頭一男子吸食毒品后跳樓,砸中樓下一路人死,也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良善認為,如果此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管理有問題存在一定的關系,比如,學校本來應加強管理,嚴禁高中生戀愛,如學校疏于管理,任由高中學戀愛;加之,學校平時應對高中生早戀的后果進行系統教育;還有,如學校發現跳樓男生疑有異常表現,而未及時制止等。以上情形即可證明此事件的發生與學校有一定關系,那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邢鑫也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此條款規定,本案中受傷的女生在學校里發生人身傷害,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的數額根據學校的過錯大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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