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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不以是否“共同生活”界定近親屬
民法典草案擬明確:不宜以“共同生活”來界定近親屬。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關于《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時透露,婚姻家庭編草案擬刪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為人民法院。
澎湃新聞注意到,婚姻家庭編草案共5章、79條。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該款規定。
有關無效婚姻的認定情形也更趨完善。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該項規定。
此外,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是否如實告知對方患病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建議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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