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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外賣騎手因勞資糾紛自殺后獲救,醫療費由誰承擔?
與同事發生糾紛、被勸退、討工資,外賣騎手龔勤一時沖動,在單位會議室喝“天那水”自殺。經送醫院搶救,龔勤脫離生命危險。
12月12日,龔勤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他目前在湖南安化縣人民醫院治療,已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就是走路還不穩,醫生說黃疸還沒有降下來。”這名“騎手”承認自己當時的行為過于沖動,“他要我走人,我就要他結清工資。”
龔勤所說的“他”,是指此前所在外賣平臺的代理商王星。王星接受電話采訪時介紹,事發后已結清龔勤兩個月的工資,目前雙方在承擔醫療費用的問題上存在分歧。
12月11日晚間,龔勤所在平臺公關部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對龔勤的工資結算存在財務流程上的“時間差”,并非拖欠行為,“我們會按照流程,把所有的善后工作做好。”
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的律師分析,龔勤一事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勞動關系的解除、侵權責任的認定。
美團騎手龔勤喝“藥水”自殺后被送到醫院搶救,目前已脫離危險。受訪者供圖與同事發生糾紛被勸退,會議室喝“藥水”自殺
1987年出生的龔勤是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人,2019年6月成為一名送餐員,也就是“騎手”。他的上司王星是他所屬平臺的加盟代理商,負責該平臺在安化的業務開展。
龔勤喝“藥水”自殺一事,發生在2019年11月19日。此前,他曾和另一名騎手因停車問題發生肢體沖突。龔勤說,沖突中他的褲子被損壞,到醫院檢查發現耳膜有穿孔現象,后來王星出了四五百元醫藥費,并出面協調,讓涉事騎手買了一條新的牛仔褲賠給他。他拿到褲子后放到洗衣機里洗,發現新褲子掉色嚴重,把一起洗的另一件衣服染成了藍色,“我把圖片發到朋友圈,王星就叫我不要做(騎手)了。”
王星告訴澎湃新聞,當時龔勤對同事賠償的牛仔褲質量不滿意,要他出面解決。“后來他自己感覺沒面子或心煩了,說不解決這事公司就要關門,還威脅我。”王星說,龔勤做騎手五個月來表現不好,在一百多名騎手中經常數據墊底,如今還威脅管理人員,違反管理制度,便對他進行“勸退”,在11月19日給他發了電子版的“勸退通知”。
“他要我離職的話,肯定要把我所有的工資結清嘛。”龔勤說,平常每月是20日發上月工資,11月19日那天他還沒領10月和11月的工資。
王星則解釋,當時龔勤的10月工資第二天可拿到,而11月的工資要通過辭職結算的審批流程,“他不干呀,他說下午四點半錢沒到賬,就幫他收尸。我當時以為他開玩笑。”
“他不給我結清工資,我沒辦法呀。我死在他那里,他也脫不了責任。”龔勤說,11月19日下午他越想越氣,就拿著一瓶平常洗車用的“天拿水”,一個人來到他所在外賣平臺安化站的會議室,一口氣喝了全瓶的三分之一,后來便不停嘔吐。
“他在那里嘔,我以為他喝了酒,上去一聞,感覺不對勁。”王星說,當時他馬上撥打了120和110。
據公開資料介紹,“天拿水”又稱香蕉水,主要成分為甲苯溶液,常應用于化工領域,具有毒性。
龔勤的姐姐說,事發后,經過長沙、安化兩地醫院的救治,龔勤的病情已穩定一些了,他被醫院診斷為急性甲笨中毒和肝、腎等多臟器功能衰竭,目前還需要進一步觀察治療。
“我弟弟打工十幾年,從來沒有過不發工資就喝藥自殺的事。”龔勤姐姐認為,代理商王星在發生糾紛的過程中存在過錯。
據龔勤姐姐介紹,事發第二天,外賣平臺方面給龔勤發了10月和11月的工資;龔勤在醫院救治過程中,王星墊付了一萬五千余元費用,目前龔勤已花去醫藥費七萬多元。
“所有醫療費用肯定要歸他(王星)負責,因為當時是他逼我的。”龔勤說,“我當時跟他講得清清白白,你把工資給我結了,什么事情都沒有。”
王星則認為此事完全是龔勤個人造成的,“你這是自殺行為,能賴到誰?”
12月11日,針對龔勤一事,外賣平臺公關部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相關方面正積極地依法依規處理,“我們會按照流程,把所有的善后工作做好,該理賠的理賠,該墊付的墊付。”
律師:騎手處理方式不當,自殺受傷不屬工傷
龔勤“自殺”一事發生前,他被管理人員“勸退”,是否屬于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其工資是否被用人單位拖欠?事發后,龔勤因自殺造成的損害責任,該如何認定?
澎湃新聞采訪了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謝燕萍。“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勸退’這種方式,你不能硬逼著員工辭職。”謝燕萍說,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勞資糾紛中,首先要看解除方式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以這個理由來解除勞動關系,那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規章制度的產生有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具體是怎么規定的,有沒有公示給勞動者。”謝燕萍說,如果勞動者確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勝任工作也是有標準的,績效靠后甚至處于末位,并不等于不勝任工作。”謝燕萍說,“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用人單位應提前向勞動者公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合同。
謝燕萍介紹,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有多種情形均需支付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那用人單位要承擔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
代理商王星與騎手龔勤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謝燕萍認為,應根據雙方行為的具體情形和法律條款來認定。
在被“勸退”的當天,龔勤未能領到工資,外賣平臺方面是否屬于“拖欠”?“用人單位應及時結清工資,但并不是說解除合同當天就一定要結清。”謝燕萍說,工資發放往往要經過財務審批流程,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結算慣例發放薪酬,不屬于拖欠工資。
對于龔勤自殺帶來的人身損害,謝燕萍認為其個人負有重大責任,“你應該通過正規途徑去主張你的權利。你自己跑到辦公室去喝藥自殺,肯定算不上工傷。”
而從侵權責任的法律角度分析,外賣平臺方面是否要承擔責任?
謝燕萍律師認為,如果在龔勤喝藥自殺的問題上,外賣平臺方面工作人員存在過錯,有侵權行為的發生,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是由于當時的錯誤行為或不當言語激怒了他,那用人單位要承當一定的過錯責任。”
謝燕萍說,如果外賣平臺方面的工作人員沒有過錯和侵權行為,那就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可以給予適當的人道主義補償。
謝燕萍還介紹,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追究相對強勢一方當事人“公平責任”的情形——行為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不賠償受害人損失又顯失公平,司法機關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損失進行分擔,給與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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