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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律師會見當事人后被控辯護人偽證罪,羈押448天獲取保
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后被以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批捕,南昌律師熊昕被羈押448天后獲準取保候審。此前,辯護律師曾兩次申請取保未獲答復。該案經媒體報道后,在法律界引起爭議。
12月5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熊昕的辯護律師周澤處了解到,熊昕已于當日被取保候審。周澤說,辯護人及熊昕家人堅持此案是無罪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針對的只是證人,不適用于律師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辯護會見交流的情形。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4月20日,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昕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擔任韓某忠涉嫌強奸罪一案辯護人,當天進行了會見。四天后,熊昕向東湖區檢察院遞交《關于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韓某忠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并于當日下午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2號提訊室再進行了會見。其間,熊昕與韓某忠的談話內容恰巧被當時在隔壁提訊室提訊他案犯罪嫌疑人的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分局民警張某慶聽到。
五個月后的9月27日,熊昕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被東湖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東湖區檢察院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起訴書指控,熊昕在會見期間曾唆使韓某忠向檢察機關作出虛假供述。東湖區檢察院認為,熊昕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其行為觸犯《刑法》第306條第一款,應以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指控內容,熊昕對其辯護律師周澤表示,所謂的“虛假供述”均來自其代理案件后,前后兩次會見時韓某忠自己的講述。
周澤稱,在案的證據僅有熊昕本人供述及韓某忠和張某慶的證言,其中,韓某忠的筆錄還出現前后反復。
周澤告訴澎湃新聞,在2018年7月4日,韓某忠針對熊昕案接受東湖公安分局民警詢問時,承認在4月20日首次會見時便告知了熊昕“被害人”是賣淫女,稱“女孩開口就要錢”,且他與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兩地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此外,該份詢問筆錄還記載,熊昕曾問及韓某忠眼睛的瘀青,韓說是被打的。
但據媒體報道,2018年4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公安分局更換辦案人員后再次訊問韓某忠,此后,紅谷灘公安分局、東湖公安分局又至少四次訊問或詢問,韓某忠對其涉嫌的強奸案描述反復更改。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韓某忠供述,自己從沒說過被害人是賣淫女、性工作者,這些都是熊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訴東湖分局,上述內容自己告訴熊昕的,自己也認為對方向其借的1000元是嫖資。
在刑訊逼供的問題上,4月26日,韓某忠告訴警方,是熊昕讓自己告訴檢察院遭到刑訊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東湖分局訊問時,他又說是熊昕會見時看到自己眼部有瘀青,問起來,自己才說被打了。
針對張某慶的證言,周澤認為,張某慶“聽到”會見談話的行為本身不合法,證言應被排除。他指出,《刑訴法》第39條第4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也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包括有關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時的談話內容,也不得對律師會見進行秘密錄音。
澎湃新聞注意到,《釋義》同時明確,此規定并不禁止有關機關基于安全上的考慮,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進行必要的監視,但這種監視不能影響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內容的保密性。
該案一經報道,在法律界引起廣泛爭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撰文指出,如果起訴書所指控事實客觀存在,律師單純唆使當事人改變口供也不能理解為毀滅、偽造證據。周澤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針對的只是證人,不適用于律師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辯護會見交流的情形。
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一審不公開審理,截至目前尚未宣判。12月5日,東湖區法院作出決定,對熊昕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期限為12個月,并交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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