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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9歲女童上學路上被狗咬死,律師:狗主人或被判刑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一名9歲女童在上學路上被兩條惡狗咬傷不治身亡,引發關注。
事發11月21日,燕趙都市報報道稱,涉事的兩條狗系牧羊犬,主人稱并不知兩條狗從家中跑出,這兩條狗已被相關部門帶走。
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陽分局靈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該案已交由刑警隊負責。
惡犬傷人甚至將人咬傷致死,狗主人該擔何責?
11月26日,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謝振華律師告訴澎湃新聞,犬傷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當引起,飼養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脫離管理,實際上也屬于沒有盡充分的管理義務。因此,不論飼養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謝振華說,若犬只飼養人已經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傷人,且飼養員在合理期限內未能發現或發現后立即阻止后續危害情況的發生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他認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會出入的公共地區突然出現,犬只飼養者顯然未盡到對犬只合理的看管義務。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極大可能是沒有給犬只配備頭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飼養人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謝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飼養者一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罰可達到有期徒刑7年。
謝律師提到,如果是犬只飼養者在未提供充分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將烈性犬只帶至公共場所后致人受傷,是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謝律師表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犬只飼養者還應以受害方遭受的損失來承擔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關于動物致人損害的條款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民事責任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狗致人損害是因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時將狗激怒),則受害人存在一定過錯,飼養人的責任可以相應減輕,但該舉證責任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根據現有報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應減輕責任。如果飼養人飼養的是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動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損害,飼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邢鑫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之前已有狗主人因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案例。
2014年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5月27日6時許,周某因管理不善,導致其飼養在苗圃內的兩只杜高犬逃脫,并將在附近晨練的陳某國咬傷,導致其失血過量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在未對空置房門和圍墻進行修繕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員看守的情況下,主觀上輕信將二只杜高犬分別關養在空置房和簡易犬舍內即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導致其所飼養的二只杜高犬竄出將被害人反復撕咬致其受傷后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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