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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發意見“加碼”懲罰高空拋物,有人扔菜刀涉罪被刑拘
最高法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后,至少兩起高空拋物或墜物事件涉事人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1月14日,浙江金華東陽市公安局微信公號“東陽公安”發布警情通報稱,11月13日東陽市白云街道一兒童被高空墜物砸中,頭部受傷。經查,同日下午,該小區2棟22樓施工人員祖某在安裝空調外機時,因焊接操作時手部被燙,碰落了置于空調外機上的金屬旁通閥,致使旁通閥砸傷路過的男童。
據《錢江晚報》報道,前述事件中受傷男童年僅3歲10個月大。男童系顱腦開放性損傷,硬膜外硬膜下血腫,顱底骨折,頭皮撕脫傷,雖有自主呼吸,仍需呼吸機輔助,手腳有反應,但仍未脫離危險。
“東陽公安”警情通報載明,14日下午,嫌疑人祖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據紅星新聞報道,11月15日早上8點,四川成都青羊區小南街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把菜刀從公交車車頂彈至地面,所幸現場無人員傷亡。
該報道稱,經查,警方鎖定該小區周某某。周某某與其男友是小區十樓租戶,兩人凌晨外出吃夜宵,直到早上七點多才返回,且是喝醉狀態,因瑣事發生了爭吵,情緒不穩的周某某把客廳桌子上的物品揮落后,又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從窗口扔出。
經初審,周某某對前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周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為有效預防、依法懲治高空拋物或墜物行為,11月14日,最高法官網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意見》明確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意見》要求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有評論文章認為,《意見》中規定的懲罰較之以往明顯“加碼”,贏得了廣泛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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