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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案”又起波瀾:一討債受傷人索賠近20萬,今日開庭
本文圖片 華商報
備受關注的“山東辱母殺人案”又起波瀾——華商報記者10月28日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悉,于歡案中被于歡用水果刀刺傷的討債人之一嚴建軍日前將于歡起訴至山東省聊城市冠縣人民法院,索賠近20萬元,案件定于10月29日上午9時在聊城監獄(于歡服刑地)開庭。
討債時被刺傷
先索賠50萬 后索賠20萬
于歡是山東省聊城市冠縣人,1994年8月生。2016年4月14日,山東某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帶領10人來到于歡母親蘇銀霞的公司催債,隨后將于歡母子連同一名職工控制在接待室,進行辱罵、毆打。其間,催債人杜志浩甚至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于歡瀕臨崩潰。報警無果后,于歡從桌上摸起一把水果刀亂捅,杜志浩等4名催債者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1月17日,于歡案中受重傷的嚴建軍(1990年生,山東冠縣人)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歡涉嫌故意傷害案中,提起了暫計5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決于歡無期徒刑,賠償嚴建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3443.47元。于歡提出上訴,嚴建軍未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上訴。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
2016年8月11日,嚴建軍因參與對于歡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被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刑事拘留,隨后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占等涉黑案作出(2017)魯1502刑初4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嚴建軍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嚴建軍等人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6月29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于歡的代理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介紹,2019年8月20日,嚴建軍將于歡起訴至冠縣人民法院,提出暫計197466.82元的賠償及訴訟請求。此案將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時在聊城監獄(于歡服刑地)開庭。
在嚴建軍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華商報記者看到以下文字: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被告于歡與原告嚴建軍等人發生糾紛,致使嚴建軍受傷住院接受治療。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被告毆打原告致傷的事實予以認定。原告因傷住院接受治療,醫藥費等各項損失被告均未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于歡:前期已賠償 不可能重復賠償
10月28日上午,于歡的姑媽于秀榮告訴華商報記者,由于于歡一家人都在監獄服刑(2018年11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于歡父親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判處于歡母親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冠縣法院立案后,民事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送到了于歡服刑的聊城監獄。“收到傳票后,于歡很氣憤,對嚴建軍的索賠要求難以理解。”于秀榮介紹,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于歡家人向法院支付了8萬余元賠償款,其中包括法院判決的賠償嚴建軍5萬余元。“于歡認為,一案不能重復賠償,所以,他委托殷清利律師代理該案,希望冠縣法院公正審判。”于秀榮說。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嚴建軍是否收到了于歡家人的5萬余元賠償,當時為何未上訴?此次索賠近20萬元的依據是什么?10月28日,華商報記者聯系上了嚴建軍的父親嚴先生。嚴先生說,由于時間過去了好幾年,他也不清楚當年于歡家人是否給兒子賠償、賠償了多少,至于此次提出19萬余元的賠償依據,他不是很清楚,具體情況要問他兒子。當華商報記者提出采訪嚴建軍時,嚴先生稱,兒子出去了,電話他沒記住。
殷清利介紹,不久前,他在監獄會見了于歡,剛開始,于歡對這件事比較緊張、擔心,因為他不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的范圍,也不懂得防衛過當在民事賠償責任的區分,再加上他們家人目前都在監獄服刑,他怕這個賠償會給他家帶來很大困難。“我當時給他做了很多思想工作,對本案涉及的一些焦點逐步給他解釋,他才放心。”殷清利證實,關于原來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賠償,于歡家人當時向法院交了8萬余元,里面應當含有嚴建軍的5萬多元。
代理律師:典型的重復起訴,法院應駁回
殷清利稱,對比嚴建軍2016年、2019年兩份民事起訴狀,可以發現,本案是典型的重復起訴,法院應依法駁回嚴建軍的起訴。
殷清利說,禁止重復訴訟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基于此,冠縣法院應依法駁回嚴建軍的此次民事訴訟。
此外,殷清利還認為,吳學占涉黑、嚴建軍非法拘禁案裁判文書顯示,吳學占曾出資為嚴建軍聯系醫院治療,在此情況下,嚴建軍如不提交充分證據說明吳學占支付情況及數額,將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嚴建軍在討債行為中,構成非法拘禁罪,冠縣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予以重點考慮;于歡的行為已經由山東高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行為,對此本院應當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考慮這一情節。
殷清利介紹,《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在本案中,應當注意以下事由:山東高院對于歡案件的防衛過當行為認定,是針對致杜某某一人死亡、嚴建軍及郭某某兩人重傷、程某某一人輕傷的整體傷害后果而言的,如果僅針對嚴建軍一人重傷而言,加之于歡當時也有輕微傷的情況,反而離正當防衛的認定更接近。“總之,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原告嚴建軍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而且當時在山東省高院的二審中于歡家屬已經向法院提交8萬元賠償款的情況下,已經足以符合因為防衛損害賠償的原則。”殷清利說。
第三方律師:防衛過當應承擔適當責任
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未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之后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構成重復起訴?防衛過當案件中,防衛人對他人造成損傷者,防衛人和受害人各自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就上述法律問題,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雪。
程雪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會要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刑事附帶民事問題。
程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中,即使嚴建軍存在犯罪行為,構成犯罪,仍有權就于歡對其造成的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吳學占與于歡并無關系,其出資為嚴建軍治療,不能認定是于歡向嚴建軍支付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程雪說,這一規定與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致的。一是防衛過當不能免除民事責任。“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適當”只是程度的限制,而不是性質的變化,意味著防衛人不能免責。二是防衛過當造成損害一般應當減輕民事責任。所以,防衛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不受“全部賠償”原則的限制,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三是防衛過當的賠償范圍應當是“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部分”。防衛過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損失,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防衛人行使正當防衛權在必要限度內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損失,另一部分是防衛人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損失,顯然,防衛人應當承擔責任的范疇是在超過必要限度外的那一部分損失。
(原題為:《于歡“辱母殺人案”又起波瀾 討債受傷人索賠20萬 今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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