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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坦白”婚前病史,與保護隱私不矛盾
當婚后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隱瞞時,這段婚姻是否要維持下去?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其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換言之,若伴侶有意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則配偶有權終止夫妻關系。
這一規定得到了多數網友的支持,不過,在另一些人看來,這一規定不合時宜,擔心會對公民隱私權造成侵犯。因為,夫妻是公民個體的法律組合,并不是真正的融為一體,每個人都應當有自己的私密空間。如果什么都必須跟對方說清楚,這樣的婚姻似乎變成了個人“無處可逃的牢籠”。
但是,這樣的看法忘了,什么樣的條件下,婚姻家庭關系才能建立起來。雖說如今結婚很簡單,只需要“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些年也取消了強制婚檢,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現在是、將來也應是結婚的法律“紅線”。在關系婚姻家庭幸福,關乎人類健康繁衍的重大問題上,隱私權理應退居其次。
更何況,婚姻家庭建立和鞏固的前提,是雙方互相忠實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還有知情的權利。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不是個人小事,而是直接關系對方的重大權益,關系對方對婚姻關系作出符合真實心愿的選擇,對方有必要也必須知情。如果一方隱瞞真相,無異于對對方的故意欺騙,一段建立在謊言和欺騙上的婚姻,就如同流沙上堆起來的城堡,搖搖欲墜。
誠然,結婚時,人們會說出 “我愿意她(他)成為我的妻子(丈夫),無論富裕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的甜蜜誓言,但這里所說的對疾病的容忍,前提是婚姻關系沒有重大瑕疵,之后才能有“同船共渡”。一段起初就靠欺騙得來的婚姻,為什么還要不離不棄,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不良用心埋單呢?
當然,立法規定“坦白”婚前病史,不等于說所有疾病都在告知的范圍。從合理性上看,只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才具有影響婚姻家庭關系的效力。誰也不想,因為婚前割個雙眼皮,沒有跟對方說清楚,就讓好好的一段婚姻告吹。
所以,鑒于立法的抽象性,有必要通過下位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等形式,明確“重大疾病”的范圍。除了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如傳染病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還應將罹患重癥精神病等納入進來。
立法“坦白”婚前病史,會讓夫妻雙方更認清各自的權利與義務,讓婚姻和家庭更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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