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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宕31年的黑龍江塔河“殺妻滅子”案

“北青深一度”微信公號
2019-10-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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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取保候審后,韓建勛在秦皇島再婚生子。本文圖片 “北青深一度”微信公號

31年過去了,韓建勛從青年成為須發半白的中年人,仍堅稱自己不曾殺妻滅子。

命案發生在大興安嶺北麓的黑龍江省塔河縣。1988年5月26日雨夜,韓建勛的妻子楊永霞和剛滿一歲的兒子韓楊被發現死于自家菜窖。警方后來鎖定韓建勛為嫌犯,將其刑拘、逮捕,因難以定案,羈押6年后韓建勛被取保候審。而10年后的2004年,其又被重新立案偵查并起訴、出庭受審。

案件一波三折,韓建勛個人命運也幾度翻轉。

第二次被羈押近10年后,韓建勛在2013年底收到一審判決,認定韓建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對此,被害人楊永霞的父母和韓建勛都不服,分別申請抗訴、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在楊永霞的父母當時看來,沒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證明韓家還是“關系很硬”。

2004年落馬的原黑龍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韓桂芝,是該案重新偵查繞不過去的因素,她是韓建勛親妹妹韓浩的婆婆。楊永霞父母認為,韓建勛案早年查不下去,是因為韓桂芝徇私干預;而韓家人則認為,韓建勛案本就站不住腳,韓桂芝并未干預過,反而因其落馬,給韓建勛招致第二次牢獄之災。

31年過去,當時的不少證人、辦案人員及韓、楊兩家老人相繼離世,尚在服刑的韓建勛則始終沒有認罪,堅持申訴至今。

代理案件申訴并曾參加二審辯護的律師周澤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早期處理屬于典型的“疑案從掛”,后來則是 “疑罪從輕”,判處死緩是留有余地的判決。

梁春菊家平面示意圖。

死于菜窖的妻兒

塔河是一個現有人口不足10萬的邊陲縣城,與中國最北端的漠河縣相鄰。1988年的韓建勛家算得上是塔河縣的“大戶人家”,生活蒸蒸日上。

韓父時任塔河縣塔河鎮副鎮長,母親梁春菊是縣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掌握著回鄉知青和兩勞釋放人員的就業分配權,20年之中,她分配了上萬人的工作。

林業是當時塔河縣的主要經濟來源。24歲的韓建勛在縣林業局營林處任技術員,再過4天就將被提拔為副科級干部。妻子楊永霞比韓建勛大1歲,在縣稅務局任會計,2天前剛在哈爾濱結束函授課程回家。兩人的兒子韓楊1歲。

此外,當年勞動節期間,尚在念大學的妹妹韓浩同韓桂芝大兒子訂婚,成為韓桂芝的準兒媳。彼時,韓桂芝任大興安嶺林管局副局長(副廳級)。

這個家庭的命運在1988年5月26日急轉直下。

這天深夜11時許,塔河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楊永霞與兒子韓楊被人殺死在韓建勛父母家的菜窖內。此案隨即被定為“特大刑事案件”。

據梁春菊回憶,韓建勛當時的工作性質,決定其一年中約有一半時間住在林場。有孩子后,楊永霞會在丈夫不在家時回婆婆家住。梁春菊家所住平房為單位公房,位于當時縣中心的繁榮街一帶,從韓建勛夫婦住的樓房步行約十分鐘就能到。

多名韓家親戚向深一度記者回憶,當晚7時左右,韓建勛發現楊永霞不在家后,曾前往丈母娘家、幾位姑姑家、表姐家等處尋找。尋找均未果后,韓建勛于深夜11時左右回到父母家中,他稱聞到一股煙味,后循著氣味,打開屋子北側小臥室內的菜窖,發現了妻子的尸體。

26年后的2013年12月,哈爾濱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1988年5月25日,韓建勛與楊永霞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后經勸解二人和好。26日下午4點半左右,韓建勛回家后見楊永霞未理會自己,遂再次發生口角,將楊推倒在床,對其進行毆打,并持剪刀砸、扎楊的頭面部及身體,將楊打昏。此時兒子韓楊被驚醒,韓建勛以為楊永霞已死亡,遂產生殺死韓楊之念,將他抱到室內菜窖口,用菜刀切割其頸部殺死后扔到菜窖內。后又將楊永霞拖到菜窖口,將楊的褲子脫到膝蓋處后扔到菜窖內,用菜刀切割楊的頸部將楊殺死。

一審判決采信了韓建勛1988年作出有罪供述的一份筆錄。

該次筆錄中,韓建勛稱,自己故意在菜窖內點燃火柴,以便讓人聞到煙味進而發現尸體。卷宗材料顯示,韓建勛發現尸體時,家中有韓建勛父親、聽聞楊永霞失蹤趕來的韓家親戚及寄宿在韓家的遠房親戚張亞蘭等人。所有人當中,只有韓建勛聞到煙味。

另外,韓建勛承認,夫妻倆前一天剛吵過架。

而這份筆錄內容自相矛盾,既有韓建勛供述殺人的內容,也有他的無罪辯解。

長達73頁的筆錄

卷宗材料顯示,塔河縣公安局當年接到報警后,立即派人前往現場,考慮到案情重大,封鎖現場后于當晚向大興安嶺行署公安局上報。次日傍晚,行署公安派人抵達塔河,對現場進行勘查。

1988年5月30日,也即案發后第3天,韓建勛被警方傳喚至縣公安局刑警隊,該次筆錄長達73頁。

韓建勛后來稱,他當時經歷了五天五夜不間斷的審訊。

在詢問過程中,韓建勛曾提出想睡覺,而詢問人員表示,“按實際你是該睡覺,但是事情的實際不允許”。

筆錄顯示,在前70頁記錄的訊問過程中,韓建勛一直做無罪辯解;到第70頁時,韓建勛改口承認是自己殺的人,并供述了作案過程;而在末頁,韓建勛在被詢問用剪刀扎、刺妻子的詳細過程時,再度改口表示“我沒作案”。

同年6月3日,縣公安局以搜查時發現韓建勛衣帽上有與楊永霞血型相同的血跡為由,確認韓建勛為本案重大嫌疑人,拘留韓建勛。拘留次日,警方宣告破案。

對于帶有血跡的衣帽,韓建勛在供述中多次提及,自己于案發前約1個月開車時發生車禍,他的灰西服和前進帽上可能蹭上血。偵查機關調查后確認,位于副駕駛的同事與楊永霞血型一致,均為O型。

行署公安局曾于此后攜帶韓建勛帽子至當時全國唯一能做血指紋圖的遼寧省刑事科學研究所。報告稱,由于帽子上血跡少,不能再做分離化驗,已無法再進一步工作。

在被拘留后的數次審問中,韓建勛對是否認罪也出現多次反復:6月7日筆錄,不認罪;6月17日筆錄,從不認罪到認罪;7月25日筆錄,不認罪……

對于為何會作出有罪供述,韓建勛在今年9月4日同律師會見時表示,“不讓我睡覺,挺不住了。我當時覺得,法律會給我一個交代。他們當時威脅、恐嚇我,(我)心里非常恐懼。”

1988年6月17日,韓建勛被逮捕。延長羈押1個月后,該案被移送至塔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從這時起,該案進入長時間的補充偵查(以下簡稱“補偵”)“死循環”。

73頁的訊問筆錄末尾,韓建勛再度改口表示自己未作案。

9年補偵“拉鋸戰”

誰也不會想到,案件在補偵程序上卡了9年。

其中,檢察院退回補偵6次,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又由法院退回補偵3次。在此期間,韓建勛從1988年5月羈押至1994年8月,共計6年零3個月,后辦理取保候審離開看守所。

這與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在補偵程序上存在漏洞有關。

1979年版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可自行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偵,但未對補偵次數作出限定。另外,該版本刑訴法規定,法院可以對提起公訴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偵。在1996年刑訴法修訂后,明確限定補偵次數以2次為限,并取消了法院的補偵啟動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認為,對補偵次數不做限制,會導致公檢法之間互相踢皮球,形成反復的死循環,“證據不充分,檢察院直接不予起訴或是法院判無罪又容易擔責任,就給你退回去補偵。”易延友還指出,法院的補偵啟動權會導致“法院幫公安出主意”的可能,“公安按法院的要求去補,補完了不就可以定罪了嗎?”

在案發后不久的1988年6月,塔河縣檢察院第一次將該案退回警方補偵,當年10月報送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受理。

此后,大興安嶺檢察院分別于1988年11月、1989年3月兩次退回補偵。1989年7月、10月間,大興安嶺地區政法領導小組召開兩次公檢法“三長”會議,對該案進行研究,又兩次提出退補意見。

1989年11月,案件首次公訴至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2年,大興安嶺中院將該案報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省高院批復稱,除此前退補提綱中已提出的問題尚未查清外,審理中還發現諸多問題,需繼續補偵,提出7個問題后退回。

在當年12月提交的補偵報告中,公安機關對前3條意見進行了補充,而后4條涉及楊永霞身上傷痕與韓建勛供述不符的疑點,表示已無法繼續補偵。

這7條意見,后來成為退補提綱上的“常客”。

1993年,大興安嶺檢方再次提起公訴,該案依舊未得到判決。大興安嶺中院再次將案件退回檢察院。此次補偵提綱刪去了前一份提綱中的兩個問題,又新增一個問題。這是該案件第7次退補。

從這時起,這場補偵“拉鋸戰”明顯放緩,警方均間隔約1年才作回復,并在回函中表達對檢方的不滿。

在該次退補得到答復前,1994年6月21日,時任大興安嶺地委政法委副書記高云龍就韓案指出,“省高院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不能判決……如能工作可繼續工作,如不能工作就這樣啦……據反應他還有病,如死在監內,我們也不好交代。你們局要拿出處理意見……”7日后,縣公安局向行署公安局請示,建議對韓建勛取保候審。同年8月4日,韓建勛正式取保候審。

韓建勛取保候審后,該案的補偵工作仍在繼續。

1995年5月,警方終于對第7次退補作出答復。在回復中,警方幾乎未增加任何調查內容,而是大篇幅地反駁退補意見。

例如,針對楊永霞尸檢報告上的傷與韓建勛供述不符的疑點,警方回復稱,“這個問題只有犯罪分子本人才能說清楚。韓建勛翻供否認犯罪后多年,退補才提出此問題,這不是強人所難嗎?”又如,提綱中要求查明楊永霞在結束函授課程后和誰一起回到塔河,回復稱,“楊永霞已死多年……請你們去問楊永霞好了。”

對此,大興安嶺檢方的回應是在收到警方回復不到一個月后,將同樣的六個問題再次退回補偵。警方在時隔1年后的回復中對檢方提出質疑:“既然該案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什么要批準逮捕?你院為什么移送起訴?中院為什么要開庭?”“將卷中已經非常清楚和卷中根本沒有的東西再次作為退補的依據提出來要求補查,是否有故意包庇犯罪的嫌疑?”

1996年7月,大興安嶺檢察院第三次提起公訴,該案又第三次被大興安嶺中院退回補偵。在此次補偵意見中,大興安嶺中院將省高院于1992年批復的7個問題重新退回,稱上述問題偵查機關未做任何補查。經過歷時4年的4次雷同補偵,案件進程又回到起點。

1997年1月,塔河縣公安局在補查報告中指責上述說法“不實事求是”,稱1992年時已進行補查,其中4個問題系無法補查。在這次報告中,未重新進行任何補查工作。

同日,縣公安局向行署公安局報告稱,此案已審理近9年,是典型重大疑難案件。該局已無力對此案再度工作,請行署公安局予以幫助解決,盡快結案處理。

自此,案件擱置下來,不再有進展。

而彼時,韓建勛重獲自由2年有余。他去了河北秦皇島,加入前同事創辦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并再婚生子,生活重新進入正常軌道。

案發26年后被判死刑

由于案件長期未決,罪與非罪沒有定論,韓、楊兩家人都不斷信訪。

在韓家人看來,韓建勛與楊永霞是初中同學,自由戀愛,倆人在親屬面前沒吵過架,孩子的姓名也取了雙方的姓氏。

梁春菊堅信兒子不是兇手:“當時家里各方面條件都這么好,大勛又是懂事、有孝心的孩子,怎么看都沒有動機干殺妻滅子的事。”

而楊永霞弟弟楊永成則認為,姐姐性格內向,不愛說話,跟韓建勛鬧了矛盾也可能不愿往出說。楊家人在出事后便認定是韓建勛干的,“除了他還能有誰?”

出事那年,楊永成14歲,母親沒有工作,父親也已退休。在楊永成記憶里,案發后,家里的生活一直便圍著這件事轉。父母要不就是出門信訪,要不就在家互相講述信訪的經歷。長大后,楊永成也勸過父母走出來,好好過日子。“一定要給你姐討個說法”,二老始終沒有放棄。

在楊家人看來,韓建勛此前得以“逍遙法外”,一方面是梁春菊用錢買動,另一方面是韓家的親家韓桂芝從中阻撓,“案子到哪,人情就買到哪里”。

2004年3月18日,案發16年后,40歲的韓建勛在家門口被警方以協助調查為由帶走。一份《呈請立案報告書》顯示,因受害人家屬多次上訪,故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立案。

同年9月10日,哈爾濱檢察院提起公訴。7個月后,該案在哈爾濱中院重新開庭審理。

雙方家屬均未想到的是,該案在一審開庭后仍遲遲未等到判決。

根據2004年施行的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兩個半月。而直至2013年12月27日,被羈押9年零9個月后,韓建勛才在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收到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韓建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并賠償楊永霞父母經濟損失22萬余元。

對此判決,韓、楊兩家人和公訴機關均不服氣。

在楊家人看來,殺兩人判死緩,判得太輕了。上訴期內,韓建勛以自己沒有實施殺死楊永霞和韓楊為理由提出上訴,哈爾濱市檢察院則以“手段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6個月后,黑龍江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審結果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韓建勛轉入監獄服刑。

在韓建勛二審辯護人周澤看來,該案判決顯然留有余地,是典型的“疑罪從輕”。“按法院認定的情節,這個案件殺人手段極其殘忍,韓建勛沒有認罪態度,也未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是沒有任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只有死路一條。”

周澤指出,該案一大存疑之處在于,警方在案發房屋的臥室、廚房、衛生間等處發現大量與韓建勛相同的B型血,而韓建勛案發后身上并無外傷。并且,被認定為作案工具的菜刀、剪刀均未進行指紋提取、比對工作。

此外,在2004年重新偵查、起訴時,哈爾濱警方到塔河縣檢察院尋找當年物證,只找到十盤錄音帶,而菜刀、剪子、有血跡的灰西服、前進帽等物證,統統滅失。

2004年一審庭審時,一審辯護律師便提出質疑:“在證人越來越少,物證全部滅失的情況下,僅靠被告的回憶口供和證人的回憶口供,這樣的證據能作為定案依據嗎?”

對于物證遺失,楊永成則推測這是韓家人四處打點的結果。“韓家買通這么多人,就是笨蛋也能想明白那些東西怎么會弄丟的。”

如今的塔河繁榮街一帶。

落馬高官的“案外力量”

“韓桂芝不倒臺,這案子沒地兒出來。知道不?”楊永成認為,韓桂芝倒臺,韓家人就沒有了靠山,這是案件重啟的主要原因。

而在韓家人看來,正是韓浩的這門親事,在案發26年后給韓建勛帶來了第二次牢獄之災。

案發當年,韓桂芝由大興安嶺林管局副局長調任黑龍江省監察廳副廳長。1991年,韓桂芝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同年,韓浩成為韓桂芝兒媳。2002年1月,韓桂芝官居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2004年2月20日,韓桂芝被中紀委宣布“雙規”。

韓桂芝落馬后,不少媒體將韓建勛案與之關聯,把此案解讀為韓桂芝用權力干預司法的案例。

韓桂芝成為韓、楊兩家人談論韓建勛案時無法避開的“案外力量”。

梁春菊向深一度記者承認,在韓建勛被取保候審前,自己的確找韓桂芝打聽過案件進展,但韓桂芝在答應后并未給梁春菊反饋,“至于問沒問,咱也不知道”。

在楊家提交的上訪材料中,多次提及韓桂芝為案子四處打點。梁春菊向深一度記者表示,自己擔心楊家不斷的信訪牽連韓桂芝在官場的發展,也怕韓浩在婆家受欺負,不敢和韓桂芝多提案子的事,“韓桂芝只要一提拔,我心里就踏實了,證明沒有被咱家案子牽連”。

“如果韓桂芝的確用權力干預此案,她最終的罪名為什么只有受賄罪,而沒有濫用職權罪?”周澤提出質疑,認為韓建勛案當年查不下去是證據本身存在問題,而非韓桂芝干預的結果。

此外,對于梁春菊涉嫌行賄一事,檢方確進行過調查。2004年,韓建勛被拘留后,梁春菊也隨后被哈爾濱南崗區檢察院逮捕。

南崗區檢察院后來出具的起訴意見書認定,梁春菊分別向大興安嶺檢察院起訴科科長張偉行賄2萬元、大興安嶺中院審判員陳國軍行賄3000元。同年,張偉與陳國軍以涉嫌徇私枉法及貪污罪被立案偵查。

據深一度記者了解,兩人均供述稱,收錢后,自己起的作用是將案件退回補偵,以拖延起訴時間,為家屬四處“活動”提供條件。

梁春菊承認,自己的確掏過這兩筆錢,但未直接與張偉和陳國軍聯系,均由中間人協調。在梁春菊看來,案子一直沒個結果,做父母的希望能托關系問問進展也是人之常情。

對于當時被認定為行賄陳國軍一事,梁春菊回憶,是一名縣檢察院法警向其透露,案子一直沒進展,是由于中院沒錢去省里匯報案情。梁春菊遂決定資助3000元路費,希望該案盡快了結。而對于這筆錢的去處,陳國軍接受深一度采訪時解釋,這名法警是為自己轉干部編制一事,拜托陳國軍將其引薦給負責此事的主管,3000元是給了這名主管。陳國軍表示,自己并不知這筆錢與韓建勛案有關。

另外,陳國軍稱,將案件退回補偵,是由當時中院合議庭成員集體決定的,他自己不能做主。至于案子為何長期不判,陳國軍認為,“問題的根在公安局。這么大一個案子,為什么不把證據給整足了?”

據了解,梁春菊、陳國軍及張偉均未受到法律懲罰。陳國軍在接受審查7個月后,即回到原崗位工作。張偉如今已經去世。

韓建勛目前在哈爾濱監獄服刑,服刑至今,他沒有認過罪。其母梁春菊和其妹韓浩在外面為其申訴。今年3月,韓浩收到了黑龍江省高院駁回申訴、不予再審的通知。

此前,韓建勛于2017年1月由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這意味著,按法定最快的減刑速度,韓建勛出獄時也已是80歲的老人。

周澤指出:“如果1988年就判處韓建勛死緩,他今天早已是自由之身。即使判決有事實有證據,但遲來的判決公正嗎?”其表示,已于10月21日向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代理意見。

31年過去了,有人勸梁春菊要信命,不要再折騰了,而她堅信韓建勛沒有殺人,堅持要給兒子討個公道。

“命歸命,法律歸法律。”梁春菊說。

(原題為:《跌宕31年的黑龍江塔河“殺妻滅子”案 | 深度報道》)

    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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