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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是為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
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實習生 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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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掃黑辦10月2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非法放貸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對于此舉是否會影響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加劇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說,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貸行為沖擊正常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對于民營企業來說,高利借貸無異于飲鴆止渴,是民營企業的“絞索”而非“救星”。出臺《意見》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有利于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有利于維護正常市場環境、有利于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姜偉說,必須明確的是,非法放貸與民間借貸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意見》的出臺不會影響正常民間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互助行為,服務社會融資需求,對于促進經濟發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放貸行為已經脫離了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個體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備了借款對象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反復性和借款目的營利性特征,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了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依法懲處。
同時,《意見》對非法放貸行為及其入罪條件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確規定非法放貸行為必須“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并且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打擊面擴大,確保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受影響。
責任編輯:蔣子文
校對:余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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