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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不規定隔代探望權,法定婚齡不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三審,其中隔代探望權、法定結婚年齡等問題仍頗受關注。
10月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作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時指出,草案暫不考慮明確離婚后的隔代探望權,有關法定婚齡的規定亦暫未修改。
暫不規定隔代探望權,法定婚齡暫不修改
離婚后的隔代探望權頗受關注。澎湃新聞注意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百六十四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父母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的意見提出,這樣規定對隔代探望的限制,沒有必要。也有意見提出,隔代探望權范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于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維持了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審議中,有的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婚齡,但也有的意見認為應當維持現行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國家衛健委、司法部等有關方面研究后認為,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已為廣大社會公眾所熟知和認可,如果進行修改,屬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后再定,建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法定婚齡暫不作修改。
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澎湃新聞注意到,三審稿擬進一步規制有關婚姻無效或撤銷的相關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百三十一條規定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還應當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以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為此,上述草案三審稿第八百三十一條明確,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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