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馬上評丨大貨車“超載入刑”,搶在下次悲劇發生之前
無錫高架橋側翻事故讓人震驚,調查組初步分析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據新華社的報道,兩輛大貨車共裝載了300多噸熱軋鋼卷,已嚴重超載。
在平時人們看來是那么堅固穩定的高架橋廂,在那一刻傾翻了,現場畫面的“壓迫感”讓人感同身受。沒有人是這場悲劇的局外人,改變必須從現在開始。
大貨車超載闖大禍,甚至一而再地壓翻高架橋,早不是一個新問題:2009年,河南省漯河260噸超載貨車壓垮澧河橋;2011年,北京一輛嚴重超載110余噸的半拖掛車,壓塌了懷柔的一座大橋;2012年,四輛總重400余噸的大貨車,生生壓塌了黑龍江哈爾濱的陽明灘大橋,造成3人死亡……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貨車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約占六成,說超載大貨車是“馬路大殺器”,一點不夸張。
在一再重復的悲劇面前,在汩汩鮮血面前,必須重新審視大貨車超載的社會危害性,提升治理措施,不能再用罰款、扣車等普通行政處罰手段來懲戒這些“大殺器”了。這么多慘案,應該讓人們形成共識:大貨車嚴重超載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該入刑了,該當成犯罪來打擊了。
目前《刑法》對大貨車嚴重超載問題,還沒有合適的罪名,現存的罪名集中在事后的懲罰,而不是即時糾正、嚴厲懲戒,這讓很多超載司機有恃無恐。從之前若干大貨車壓塌高架橋的個案判決來看,所追究的罪名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這些罪名都是“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危險犯”,即,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已然釀成大禍,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而不能懲戒于悲劇未發生時。這導致之前大貨車嚴重超載,不出事兒就不是刑事犯罪;等出了事,就來不及了。
嚴重超載的大貨車,行駛在公共道路上,嚴重影響制動,動輒傾覆,動輒壓倒橋梁、高架,本身構成對不特定的公眾的人身安全的危險,這種威脅是實實在在、一觸即發的,哪怕暫時還沒有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本身也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威脅,已經滿足一般犯罪應具備的刑事違法性、嚴重社會危害性、應受懲罰性的構成要件,該動用刑事手段了。
事實上,“超載入刑”之前已經有了立法嘗試,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駕入刑”的基礎之上,明確將校車、客運的嚴重超載入刑:“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就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大貨車嚴重超載,其社會危害一點不比校車、客車嚴重超載小,一樣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
不能等到悲劇發生,無可挽回,再做遲到的追究;不能對生命有僥幸的態度;不能將嚴重超載不出事的希望寄托在“上次沒出事”上。需要用刑法編織了一張保護網,讓每一個司機明確大貨車超載不是“普通違法”,是刑事犯罪。
公眾需要用刑法把超載大貨車關進法律的籠子里,需要用“超載入刑”提升安全感、獲得感。
當然,大貨車超載現象多發,背后的現實原因復雜,要治標,也要治本,標本必須兼治。目前“不超載不賺錢”的畸形貨運市場,屢受詬病的畸高過路費,是大貨車嚴重超載的尷尬現實背景。今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也強調:“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推動降低過路過橋費用,治理對客貨運車輛不合理審批和亂收費、亂罰款。”紓解貨運司機的生計之困,理順中國物流市場關系,切實降低路橋費用,也是這場悲劇之后必須提速去做的事。
不要等到血淋淋的悲劇發生了,才想到解決大貨車超載的積弊,搶在下一次類似悲劇發生之前做出系統性的改變:嚴重超載入刑,切實扭轉“不超載不賺錢”的尷尬。生命的紅線、用鮮血換來的慘痛教訓,容不得討價還價。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