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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新作為新篇章|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家里請的鐘點工服務水平不夠、中介推薦的阿姨背景也不清楚?在家里,雇主對阿姨又不夠尊重?……上海對家政服務立法,將保障各方權益。
9月24日,在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調查數據顯示,上海市目前800多萬個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務需求的家庭超過三分之一。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全面二孩政策推進實施,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多層次多樣化家政服務需求持續呈剛性增長。
定義和適用范圍
哪些人員屬于家政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將家政服務定義為:“以家庭為服務對象,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保潔、烹飪、生活照護等各類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償服務活動。”
這一定義,突出了家政服務的四大特點:1.服務對象為家庭。2.服務形式是上門入戶服務。入戶是家政服務的典型特征。但入戶不等于家政服務僅限于在室內,也就是說,代為遛狗、接送孩童上下學,也屬于上門后服務行為的延伸。3.服務內容是保潔、烹飪、生活照護等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務。為提升孩子學習成績的家教服務、改造家庭居住條件的裝修服務等,不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不列入家政服務范疇。4.服務性質是有償服務。(第二條)
需要注意的是,機構養老、托幼、月子會所服務等在固定場所集中提供的服務,相對進入家庭的家政服務更加專業,《條例(草案)》擬規定由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為宜,故未將其納入調整范圍。
各方權利義務
《條例(草案)》對員工制、中介制、自雇制這三類家政服務關系分別作出規定。
一是鼓勵員工制家政服務發展?!稐l例(草案)》明確,員工制家政服務關系,不僅包括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還包括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服務協議,為其安排服務內容,代發服務報酬,并對其開展持續管理的情形?!稐l例(草案)》強化了員工制機構對員工的管理職責,要求其對員工定期開展服務技能等培訓,并對員工的工作經歷和服務評價予以記錄。
二是規范中介制家政服務行為。針對中介制家政服務關系中長期存在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家政服務中介機構應當充分了解用戶需求和家政服務人員基本情況,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家政服務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促進行業的規范化發展(第十條)。
三是引導自雇制家政服務轉型。對于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自雇就業的家政服務從業人員,《條例(草案)》鼓勵其應聘為家政服務機構員工,并依托家政服務機構的組織和管理,走上職業化道路,提升職業技能,享受政府給予的體檢、培訓等優惠政策(第十九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
還有關于安全“底線”的規定??紤]到家政是特殊的入戶式服務,與居民密切接觸,保證市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是立法的“底線”。在立法中明確家政服務人員具有向雇主自證健康的義務,且在患有傳染性疾病時,不得從業。
同時,考慮到用戶與服務人員是共生關系,權利義務互為前提,所以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對雙方涉及人格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再分主體各自表述,而是作了一體化的規定。
監管和規范
《條例(草案)》梳理家政發展中的“機構、人員、用戶、協會、政府部門”五個主體,突出監管重心和立法導向,創設了“標準引領、合同規范、平臺管理、信用評價”為主線的監管機制。
一是推行家政服務標準化,完善家政服務標準體系(第十五條)。二是推行家政服務合同,引導家政服務各方訂立合同,鼓勵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條)。三是建立家政服務管理平臺,歸集家政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第十七條)。四是開展家政服務機構和人員備案,實行持證上門服務(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法監管的核心,是建設公益性的家政服務管理平臺。
具體講,這一平臺應具備三大功能。第一,信息歸集功能。主要歸集家政服務人員和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務信息。第二,行業監管功能。以持證上門服務為載體,建立家政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信息庫,通過信息比對,查驗機構和人員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行業監管。鼓勵行業組織和第三方機構基于平臺采集信用信息,對家政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開展信用評價和信用服務,實行信用激勵與約束。第三,公共服務功能。主要收集、匯總和發布國家以及本市有關家政服務業的政策、行業動態信息;為家政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提供內部管理服務和培訓、體檢、保險、信息查詢等公共資源服務;為公眾和用戶提供家政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這一家政服務管理平臺擬將由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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