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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同一自行車去程免費回程收兩千元,乘客訴航空公司被駁回
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輛自行車,去程時未收取托運費用,回程時卻需支付,合理嗎?
自行車騎行愛好者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在上海至日本札幌的去程航班上,李先生及3名騎友的“折疊愛車”并未被收取托運費,而在返程航班上,工作人員稱他們的自行車均超過了免費托運行李額,要求其支付相關逾重行李費用8000余元。
事后,李先生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退還其支付的8000余元,并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該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駁回李先生的訴請。
庭審現場。本文圖片均為 上海一中院供圖已經58歲的李先生是位具有十多年騎行經驗的自行車騎行愛好者。他的騎行軌跡從國內的青海、海南,再到國外的法國、瑞士等地。對于李先生這樣的騎行發燒友而言,帶著自己的愛車完成各地環游是件值得自豪的事,哪怕路途遙遠,常常也將愛車一同托運前往。
可是一次托運卻給他帶來了苦惱。
去年9月,李先生和三位“騎友”相約去日本北海道環島騎行,托好友在某知名航空公司購買了4張上海至日本札幌的往返機票。待到出發當天,李先生一行四人前往機場,并將四輛隨行的自行車折疊打包后辦理了行李托運服務。當時,該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并沒有向李先生四人收取逾重行李費用。
十天后,李先生四人完成騎行從日本札幌返回上海。可這次辦理自行車托運時,該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稱他們的自行車均超過了免費托運行李額,要求其支付相關逾重行李費用,共計人民幣8000余元。李先生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交涉無果,便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了四輛車的行李費返程。
機場行李托運處回國后,李先生認為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輛自行車,去程時未收取托運費用,回程時卻需支付,具有不合理性。于是,他將該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退還其支付的8000余元,并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航空公司對免費托運行李額盡到了合理提示義務,李先生應當遵守相關條款的約定。但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出現了國內外操作尺度不一致的情形,損害了李先生的信賴利益,應分攤李先生支付的行李費用。因此,判決航空公司返還李先生4000余元。
航空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航空公司提出,李先生對其超長行李托運需要收費應是明知的,其所支付的行李逾重費用是合同對價的一部分,航空公司無需分攤相關費用。對于去程未收費的情形,航空公司表示系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李先生則表示其對行李尺寸的免費限額并不知情,且航空公司往返兩種截然不同的收費標準損害了他的利益。
經查,該航空公司在其官網公布的《國際旅客須知》中逾重行李費條款規定:行李三邊之和大于203厘米,重量在23千克范圍內,托運行李收費標準為人民幣2000元/件。而當時李先生四人攜帶的自行車外包裝三邊之和均已明顯超出203厘米。
逾重行李收費標準該航空公司向李先生收取回程行李費是否具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其一,免費托運額及逾重行李費條款的效力。鑒于航空運輸合同的特殊性,航空公司開通官網、電話等多種查詢渠道并在旅客購票單上予以明確提示的做法符合行業慣例,旅客亦能夠通過上述渠道獲知相關信息,航空公司已盡到合理提示義務。同時,行李托運收費事宜屬于旅客出行關注的基本事項,李先生作為多次托運自行車出國的騎行愛好者,其所稱無論乘坐哪家航空公司航班均未看過上述條款的說法不符合常理。故上述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依法有效。
其二,航空公司行為前后不一致的定性。航空公司因工作人員失誤未收取去程行李費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客觀上并未損害旅客權益;旅客在打包及托運其明顯屬于超大件行李時,其對行李收費應當是有預期的,旅客以航空公司去程時未收費而自行推定回程時不應收費的抗辯意見不足以成為其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
那么該航空公司是否損害了李先生的信賴利益,需要分攤李先生的逾重行李費呢?
上海一中院認為,信賴利益是一方當事人因相對人的不誠實的行為而受到的損失;當合同成立或者能夠履行,雙方權益可以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實現時就無信賴利益之說;信賴要求守約方主觀上具有善意并無過錯;損失是因信賴實際發生的。
本案航空公司行為未違反合同義務亦未加重李先生的責任,并非不誠實行為;雙方訂立的運輸合同已經生效,雙方的權益可由合同來保障,本案并無適用信賴利益的前提;回程行李費屬于合同對價的一部分,航空公司并未因此獲益,該筆費用不構成李先生的損失。因此,該航空公司未侵害李先生信賴利益,無需分攤其行李費用。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一審訴請。
二審判決后,上海一中院就完善托運行李測量執行機制、進一步豐富托運費用查詢渠道、提升整體服務質量等方面向該航空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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