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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建立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不能修復的不得開發利用
“今后,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如有制定本地區重點行業企業搬遷、關閉規劃或方案的,應及時將相關企業名單書面通報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匯總、核查,建立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單,為最終建立污染地塊名錄、指導土壤修復和再開發利用奠定基礎。”這是記者近日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的。
為加強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日前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全省依法加強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范人居環境風險。對不符合相關環境標準的污染地塊,不再發放規劃許可證,也不得進行相關地塊的收回、收購或供應。
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錄,確定風險等級
建立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單,是山東省推進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第一步。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崔鳳友介紹,省級將督促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如有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搬遷、關閉規劃或方案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每季度應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擬收儲或已收儲的土壤重點監管行業企業地塊名單。土壤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企業。
根據各部門提供的信息,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監測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建立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單,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實行動態更新。
對列入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在3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調查,包括地塊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內容,經有關部門評審通過后,向社會公開。
對通過專家論證且土壤環境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其移出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單。對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情況加強現場檢查。
“在此基礎上,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報告,建立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和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更新。同時,由設區的市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土壤環境調查報告中的風險等級分級建議,確定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的風險等級。對具有高風險的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優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崔鳳友介紹。
強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推進生態修復
按照通知要求,對列入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在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工作,形成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均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崔鳳友告訴記者。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土壤處處長莊榮盛介紹,根據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各縣(市、區)確定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各市負責制定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年度計劃,明確管控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并督促相關土地使用權人編制風險管控方案,開展生態修復。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納入網格化監管內容,每年對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管控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對修復后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莊榮盛介紹。
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部門聯動監管
為加強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用地準入管理,山東省要求,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時,應及時查詢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明確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比如,涉及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的,要進一步確認是否污染;對能夠修復的建設用地污染地塊,應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進行修復;對不能修復的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不得用于開發和利用,并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進行嚴格管控。”莊榮盛說。
對未進行土壤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疑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和建設用地污染地塊,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發放相關地塊開發利用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外,對依法核實不能實現修復后達標利用的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各級自然資源部門也不得進行相關地塊的收回、收購或供應。
此外,山東省提出,實行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
(原題為:《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錄 嚴格風險管控 促進生態修復 山東嚴管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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