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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如期續期5年
9月16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執行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實際上,財政部、稅務總局曾在2015年1月發布《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執行期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公告》內容與《通知》基本一致,可視為對后者再續期5年。
據《公告》,金融機構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公告》指出,所謂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所謂中小企業貸款,則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公告》還表示,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支農支小”是監管部門一直以來的鼓勵政策。比如今年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涉農貸款不良率容忍度(涉農不良貸款余額/涉農貸款余額)目標為小于等于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不良率以上3個百分點與5%的孰高值,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小微企業不良貸款余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與農商行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相比,可高出3個百分點。
附: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公告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本公告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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