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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犯罪層出不窮,專家:犯罪手法比明火執仗更可怕
在“黑中介”案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間,向思亮等人通過小廣告、微信、QQ等多種方式虛假宣傳,騙取不特定被害人簽訂合同,收取租戶租金、押金等費用后,以威脅、騷擾或編造各種借口,以高額違約金、斷電斷水等“軟暴力”方式強迫被害人繳納額外費用,逼迫租戶退租,且不退還租金、押金等費用,最終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零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在中關村電子市場案中,涉嫌強迫交易罪的6個案件共50余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訴。這些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別形成多個惡勢力犯罪團伙,利用“軟暴力”方式強迫被害人購買手機等,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相關被告人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袁麗忠表示,經過前一階段的重拳出擊,浮在面上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但呈現出犯罪手段“軟暴力”化特征。
今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掃黑除惡力度在加大,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采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
什么是“軟暴力”
什么是“軟暴力”呢?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對“軟暴力”給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意見》指出,“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均表示,“軟暴力”的實質是精神暴力,指肉體暴力之外的,能夠影響、左右、強制甚至控制他人內心選擇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軟暴力”通常以語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惡勢力展示等形式體現出來,讓受害者往往“一籌莫展、有苦難言”。
就程度而言,“軟暴力”有輕也有重;就形態而言,可能有形也可能無形。但“套路”并不復雜,就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司法實踐中,“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三類。
《意見》明確規定,“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常見的表現形式有: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值得注意的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信工具實施,符合“軟暴力”定義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傳統到新型的表現形式
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檢察院檢察官王維認為,在司法實踐中,“軟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傳統和新型,傳統的包括滋擾、貼身跟隨、潑油漆、送花圈、堵鎖眼等“可以看得見”的方式,在涉及暴力催債、民間借貸案件中較為常見。
在淮安發生的一起暴力催債案中,“90后”小伙蔣金明是負責催債的團伙頭目。借債人宋安民的磚廠因為效益不好,還不起之前借下的20多萬元高利貸。潑大糞就是蔣金明團伙幫人要債的其中一種手段。為了讓底下的小兄弟更覺得自己像黑社會,他還給他們買了匕首,告訴他們必要時也可以用。實際上,這些涉世未深的小年輕根本不敢拿刀出來捅人,用其中一個小年輕的話說,“我們只會像電視上那樣,故意拿出來讓它晃晃眼,嚇唬嚇唬對方”。
在另一討債事件中,蔣金明等人的催債“軟暴力”可謂五花八門。黃生因為欠下5萬元高利貸遲遲未還,高利貸主把要債的活兒交給了蔣金明。蔣金明先帶著手下來到黃生家里警告,接下來就在晚上將膠水注入黃生家的鎖眼,并在門口用紅漆噴上“欠債還錢”。幾天后,見黃生還是沒有還錢的意思,再次將黃生新換的門鎖用牙簽堵住鎖眼,臨走時,還將黃生家的窗戶用石頭砸碎。
在福建省首例認定為“軟暴力”的涉黑惡案件中,何志文、李建榮等人于2015年開始合伙經營土石方工程,在思明區觀音山某地塊一帶承攬部分工程項目。其間,何志文等人為強攬工程,確立其在該區域內的強勢地位,通過辱罵、恐嚇等方式以及糾集人員采取糾纏、滋擾、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產、經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繼續阻撓施工,何志文等人繼續組織、糾集社會閑散人員10余人在工地上長期駐點,通過搶奪工具、傾倒施工材料、用身體阻攔工人和挖掘設備、言語恐嚇等方式滋擾工程施工,導致工程完全停滯,造成可估損失人民幣14萬余元。最后,何志文等人被判處一年零五個月到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王維看來,“軟暴力”新型的形式就是通過信息網絡或通信工具實施,以“看不見”的方式給被害人施加心理壓力,這在套路貸案件中較為常見。
2016年,江蘇淮安的趙思豪因手頭拮據,在網上看到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辦理無抵押信用貸款的廣告。由此,趙思豪開始瘋狂借貸,從7個網貸平臺累計借了數十萬,需要同時向這幾個平臺按周繳納高額利息。為了瞞住自己在網上貸款的事情,自2017年起,趙思豪先后從社會放貸人員、親戚朋友中借款近200萬元。但是到2019年1月,“借貸寶平臺上的錢,我實在還不上了,對方就打電話騷擾我的親朋好友”。
幾乎趙思豪的所有親戚都接到過類似的電話,內容多是:趙思豪有車、有房產,充孬種,借錢養小女人,全家死光之類的話。“那段時間我們被這些人攪得不能正常生活了。”他的親戚不斷抱怨。其實,趙思豪遭受的電話騷擾更多,他每天會收到近百個催款電話,最多的一次一下收到60條催款短信。“后來我的父母家人和同事都問我這個事,那段時間,我精神高度緊張,都產生了輕生的念頭。”趙思豪說。
從表現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卻不輸于傳統暴力犯罪,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過了傳統的暴力犯罪。據杜航偉介紹,浙江公安機關前不久偵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當受害人落入債務陷阱、無力償還時,犯罪團伙便通過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通信錄朋友進行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張某因無力償還虛高債務,遭到該團伙的“軟暴力”催收,團伙成員向其發送各種恐嚇、侮辱性的圖片,最終張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殺。
辦理“軟暴力”案件難在哪里
在江蘇蘇州的一起涉黑案中,吳女士因為借了高利貸,在3年多時間里,討債人采取尾隨糾纏、強行攔截、辱罵威脅、堵門鎖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單位門口蹲守等方式,逼她還錢。最后,討債人強迫吳女士去這些人家里做家政服務抵債。吳女士的遭遇,只是這個涉黑團伙犯下的罪行之一。辦案人員表示,這個黑社會組織以龔品文、劉海濤為首,通過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等非法手段獲取暴利,其中僅尋釁滋事行為就達140多次。他們共造成13名被害人離家出走、3家民營企業被迫關停、5戶家庭變賣住房、2人患上嚴重抑郁癥、1人跳樓自殺。該涉黑團伙在蘇州常熟地區為害多年,受害人多達數百人,為什么警方一直不予以打擊呢?
辦案人員表示,雖然有不少受害人報警,但由于“軟暴力”尚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確,處理起來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因此,門口噴漆、拉橫幅等討債糾紛行為,公安機關一度按照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來對待、處理、調解。受害人報警后“不了了之”,讓犯罪分子越發有恃無恐。
在北京“黑中介”敲詐勒索案中,深受其害的租客們表示,這些“黑中介”經常對自己進行恐嚇,說房東收回房子,你們要搬走,不搬走把你東西丟出去。如果租客死賴著不走怎么辦?他們整人的方法很多,破壞水表、破壞電表、堵鎖眼、換鎖頭,基本以這四板斧為主。租客也曾聯合起來討債,光維權的QQ群就有好幾個。但每個群基本都混進了“黑中介”的臥底,維權困難重重。而“黑中介”也挑肥揀瘦,專門揀軟柿子捏,女性租客和小情侶租客往往成為他們的搖錢樹。
有的租客選擇忍氣吞聲,被坑了幾個月房租后一走了之,也有人反復向中介討債,但由于他們的辦公地點經常換,也沒有辦法。如果有租客反抗,“黑中介”就會叫囂著“有本事去法院起訴我們啊!”但由于時間、成本等各種原因,去法院起訴的租客極少。即使有起訴的,中介并不去應訴,最后不了了之,中介就更加肆無忌憚。也曾有租客去工商部門投訴,但由于中介公司手續健全,工商部門也只能協調,沒有強制力。有的租客去公安局舉報,但對于單個租客而言,這種事情只屬于經濟類合同糾紛,公安只能讓雙方協商解決,最終都協商不成,所謂的“違約金”和各類費用都落到了中介手上。
“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對被害人的財產、身體造成損害或者傷害,‘軟暴力’手段往往通過間接方式造成損害或者傷害,危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滯后性,難以取得直接證據。”在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趙越超看來,最為關鍵的是,“黑中介”幾乎沒有使用直接的暴力手段,比如打砸搶或是損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而是采用半夜滋擾、言語威脅這樣的“軟暴力”,給租客形成心理上的壓迫和恐懼,實現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公安、工商部門也沒法進行直接處罰和約束,更是助長了“黑中介”的囂張氣焰。
依法懲處“軟暴力”犯罪
面對層出不窮的“軟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處理“軟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據。
在江蘇蘇州的涉黑案中,蘇州警方梳理了龔品文團伙的犯罪行為,認為其行為符合對“軟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公訴階段,蘇州檢方對龔品文案提煉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認定送花圈、辱罵威脅、堵門噴漆等行為屬于“軟暴力”,符合涉黑犯罪的行為特征,足以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并造成嚴重后果。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指導意見》對可以認定為“軟暴力”的客觀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包括黑惡勢力實施的、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攜帶兇器實施的等情形。同時明確了“軟暴力”手段通常適用的具體罪名;對采用“軟暴力”手段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等黑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如何定罪處罰作了明確規定,為該案準確認定采用“軟暴力”手段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在前述何志文等人涉惡一案中,該案承辦檢察官介紹道,何志文等人涉惡案中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大多是采取滋擾、糾纏、恐嚇等手段,也就是俗稱的“軟暴力”,沒有實施嚴重的暴力犯罪,如何認定本案的行為特征成為本案的重中之重。為確保案件質量,該院組成了專案組,并指派業務骨干提前介入案件。雖然何志文及其團伙少有明顯的暴力行為,但他們有組織地使用滋擾、糾纏、哄鬧、恐嚇等各種手段使受害者產生恐懼和恐慌,影響到他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見》及時有力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為“軟暴力”刑案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多位專家均表示,其實“軟暴力”的特點很明顯,就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這樣的手段,顯然比明火執仗更可怕。在接下來的司法實踐中,對于“軟暴力”犯罪要依法懲處,不能對“軟暴力”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其在法律的空隙中“游刃有余”。要堅決打擊“軟暴力”“套路貸”等新型有組織犯罪形式,注重建立案件研判、線索移交、證據認定等一系列工作機制和細則,有力鞏固掃黑除惡的斗爭實效。
(原題為:《“軟暴力”犯罪,休想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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