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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修訂后,連云港版“藥神案”律師申請法院延后判決
連云港版“藥神案”或迎來轉機。
8月2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藥神案”被告林永祥的辯護律師葛紹山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表示,他已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林永祥上訴案“延后”判決,于12月1日之后作出判決。
他的這一請求與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有關,新法條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按假藥論處”的境外真藥(境外合法上市藥品)將不再認定為“假藥”。
江蘇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印度版抗癌藥,銷售至內地。
該案件被稱為連云港版“藥神案”。2018年7月13日,連云港市食藥監(jiān)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按假藥論處’,不是假藥,和‘假藥’是兩個概念。”
葛紹山在前述申請書中同時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林永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請求依法對涉案藥品的來源、成份、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進行補證。
2018年8月31日,江蘇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據(jù)連云港中院微信公眾號當天發(fā)布的消息稱,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香港居民林永祥通過印度人ANKIT等人購進的藥物包括印度版的“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稱“格列衛(wèi)”)、“鹽酸埃羅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稱“特羅凱”)、“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稱“多吉美”)等抗癌藥。連云港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屬于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藥品,依照現(xiàn)行《藥品管理法》,按假藥論處。
一審公開宣判后,林永祥當庭表示上訴。
時隔近一年,2019年8月26日上午,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經(jīng)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律刪除了“按假藥論處”的情形。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根據(j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于在國內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在國內沒有“合法外衣”、在國內“尚未合法化”的境外真藥(境外合法上市藥品),不再按假藥論處。對相關生產(chǎn)、銷售行為的處罰也大大減輕。相關條款顯示,對未經(jīng)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且情節(jié)較輕的行為,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后果或者延誤治療的相關行為,可以免于處罰。
林永祥的辯護律師葛紹山告訴澎湃新聞,根據(jù)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林永祥經(jīng)手的涉案藥品屬于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就進口的真藥,不再按假藥論處。這對其定罪量刑是一個重大的利好轉折。
葛紹山表示,林永祥在香港具備相關經(jīng)銷資質,他的行為在香港并不違法;林永祥僅是前述印度版抗癌藥的“中轉”,每盒藥物僅有3美元的傭金,而林永祥的行為不僅未造成嚴重后果,反而讓廣大患者得到了廉價的延續(xù)生命的藥物;對于林永祥的涉案金額,一審法院依據(jù)林永祥與其他人之間的銀行流水簡單相加,得出350余萬元的銷售金額,并未對其中代購、借款和生意合作的款項進行扣減。
2019年5月20日,江蘇高院在連云港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律師對林永祥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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