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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拉拽公交司機引發車禍致7人受傷,獲刑五年六個月
2019年8月29日,四川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男子拉拽公交司機引發車禍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24日上午,一輛3路公交車從柏隆駛往市區途中,行至青衣江路上跨立交橋下時,乘客王某某(男,61歲)因嫌車速太慢影響其準時上班,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王某某與公交車司機理論并拉拽司機右肩,經乘客勸阻后,王某某又越過公交車駕駛臺護欄拉拽公交車司機,致使公交車與一輛貨車側面相撞,造成公交車內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及上述貨車受損。
后被告人王某某被趕至現場民警傳喚至德陽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受訊問。經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張某某、卓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經德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3路公交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7960元,貨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440元。根據調取的受傷乘客就診費用憑證,上述七名受傷乘客的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30899.5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并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經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然繼續實施拉拽駕駛人員的行為、其實施拉拽駕駛人員的行為發生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均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無犯罪前科、且年邁,本次犯罪中系激情犯罪,在量刑時適當予以考慮。遂作出前文所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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