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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析毛志堯交通肇事案再審宣判:從一重處斷時的從輕處罰
甘肅隴西再審宣判毛志堯交通肇事案 法院判決對毛志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再審一案,對毛志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法院再審查明:2017年9月3日晚,原審被告人毛志堯與親屬聚餐飲酒,21時許回家休息。23時許,毛志堯的妻子突發疾病,毛志堯和其兒子乘坐出租車將妻子送至隴西縣第一人民醫院醫治。毛志堯親戚駕駛陜AJ19C7號小型轎車到醫院幫忙。毛志堯安排妻子住院后,駕駛陜AJ19C7小型轎車欲回家取衣物。9月4日4時40分,毛志堯駕車沿隴西縣鞏昌鎮崇文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恒力大廈附近路段,撞上正在道路上打掃衛生的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衛管理站職工被害人宋曉玲,致宋曉玲創傷性休克死亡。毛志堯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毛志堯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陜AJ19C7號小型轎車事故發生前轉向裝置、制動系統安全技術狀況正常,事故發生前的行駛速度約為51-55km/h。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志堯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51-55km/h的速度超速行駛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宋曉玲無責任。
案發后,原審被告人毛志堯認罪悔罪,積極籌款進行賠償,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再審期間,被害人親屬仍諒解毛志堯。
隴西縣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毛志堯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毛志堯交通肇事后立即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毛志堯案發后認罪悔罪,并積極籌款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和刑事和解的有關規定,依法可從寬處罰。綜合考慮毛志堯自首、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以及社區矯正部門出具的對毛志堯可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毛志堯符合法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毛志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刑事和解與量刑公正——關于毛志堯交通肇事案解析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一案,原審因毛志堯有自首、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方諒解、認罪悔罪等從寬處罰情節,而對毛志堯免予刑事處罰。該案處理結果引起了社會公眾對被告人是否存在“花錢買刑”、法院判決是否“放縱罪犯”的質疑。8月27日,隴西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再審判決,改判被告人毛志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評判兩個判決結果,就需要從刑事和解與法院量刑之間的關系說起。
我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公訴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根據該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根據該條規定,刑事和解適用于以下兩類案件: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二是除瀆職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毛志堯案屬于第二類案件。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對刑事和解從寬處罰的幅度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條規定:“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罰。”另外,《意見》還對交通肇事罪和自首的量刑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上述規定,為人民法院處理毛志堯案的量刑問題提供了基本遵循:第一,關于該案,最高量刑不宜超過二年有期徒刑。第二,因刑事和解可導致50%以下的量刑折扣。案發后,被告人毛志堯真誠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被害人親屬對其表示諒解并且要求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法院可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由于被告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因此可以適用緩刑。第三,本案不符合“可以免除刑罰”的條件。對于因刑事和解而“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條件,《解釋》規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該案中毛志堯醉酒超速駕駛致一人死亡,難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因此,原審法院判決定罪免刑不當。
刑事和解制度為我國法律所認可,是因為它有利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綜上,人民法院通過再審將毛志堯案由原來的免予刑事處罰,改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既回應了社會公眾對該案原判決的質疑,也是司法機關嚴格依法適用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具體體現,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熊秋紅)
從一重處斷時的從輕處罰——關于毛志堯交通肇事案評析
被告人毛志堯醉酒超速駕車,撞死一名環衛工人一案,原審法院以毛志堯具有自首、認罪悔罪、刑事和解等情節,以交通肇事罪對毛志堯免予刑事處罰。該處理結果引發了廣泛關注。實踐中,嚴重醉駕超速行駛,多半都難逃刑事處罰。然而,毛志堯嚴重醉駕超速行駛并撞死了人,卻獲得了免予刑罰的結果,如此判決令人難以接受,由此對案件的實質公正提出質疑。現本案經再審,依法改判被告人毛志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對改判的結果,本文認為是妥當的。
毛志堯案的實質爭議在于,在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成立想象競合因而從一重處斷時,能否以及如何從輕處罰?對于當事人從寬判處緩刑是否妥當?對此問題應當綜合分析。
從危險駕駛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看,對構成想象競合的,依法按照從一重罪論處。我國刑法在交通安全規制方面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犯罪階梯,依次為:違反安全駕駛禁令的危險駕駛罪、作為過失結果犯的交通肇事罪、作為故意具體危險犯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作為故意結果犯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些犯罪由輕到重,依次遞升。同時,危險駕駛往往又是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原因,對于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就屬于刑法上的想象競合,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3款的規定,就應該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毛志堯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其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即體現了定罪上的從一重原則。
從本案的具體刑罰裁量看,應該依據相關量刑規定,實現罪責刑相適應。雖然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比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重,但定罪上的“從一重”并不意味著量刑上還要“從一重”,換言之,較重之罪的宣告刑并不一定就比較輕之罪的刑要重。例如,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重,但是,對于具有諸如大義滅親、重大立功等從寬處罰情節的故意殺人案被告人,與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的被告人相比,前者處罰就可能比后者輕。因此,不能籠統斷言某個具體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處刑就必然會重于危險駕駛罪案件的處刑。具體量刑時,要嚴格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判處的刑罰。就毛志堯案的量刑,應在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確定基準刑之后,再綜合評判罪前、罪中、罪后情節或從重情節、從輕情節等,最后確定宣告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及各地實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本案的從重情節如超速、醉酒等,已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因素予以評價。同時,結合本案的多個從輕情節,如事出有因——妻子深夜病發、自首、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自首可以減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罰;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另外,毛志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再審適用緩刑是充分考慮了本案的各項量刑情節的結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是適當的。
最后須強調的是,在追求良法善治的過程中,定罪量刑除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以外,還應遵循寬嚴相濟這一基本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輕罪輕罰是寬嚴相濟的本義,而在輕重有別的前提下如何在重罪案件中從輕判處,在輕罪案件中又適度從重,則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髓,是唯物辯證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要求,也是實現案件辦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根本保障。醉駕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從一重處斷時的從輕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的有益嘗試,值得肯定。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盧建平)
(原題為:《毛志堯交通肇事案再審宣判,看看這些法學名家如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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