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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稱局長找老農“借”200元,警方追緝兩個月將其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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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早晨4點,76歲的王大爺從百里外的福山區某村趕來煙臺宏達市場賣桃子,忙活到7點半,趕早市的人群逐漸散去,可還有70多斤沒賣完......
腿都蹲麻了,早飯也沒吃,大爺盯著一大堆桃子直犯愁!就在這時候,一個50多歲“干部”模樣的人走了過來。來人背頭、白襯衣藍褲子,提著一個公文包蠻有派頭,圍著桃子轉了一圈之后就自報家門:我是老干部局的劉局長,這桃子我全要了。自報家門,少見!突如其來的好事讓大爺措手不及,面對“及時雨”還真有點不敢相信,便問,你買這么多桃子干嘛?劉局長也不避諱,說,回去給大伙分分,但你得給我送到單位去。
單位分桃子,這年代可有些久遠了!
省得滿街吆喝賣,大爺求之不得,哪會再去細琢磨?滿口答應,拉上小貨車跟著劉局長就往市場北頭走……
還沒到路口,劉局長卻突然停下腳步又說了一句讓大爺意想不到的話:“你身上有錢沒?我去買藥,早晨出門沒帶,桃子送到單位就還你!”出門買藥不帶錢,也太不正常了吧!
可大爺想,人家劉局長幫了大忙,也不好推辭,再說不是到了單位就能結賬么,于是回答:“有早晨賣桃的幾個錢,可能不多……”
連5元紙幣都算上,終算湊足200塊,劉局長接過錢告訴大爺,我先去買藥,你沿著幸福東路往北走,在那個掛著“老干部局”的牌子下等我……五元紙幣都不放過,有這樣的寒磣局長?
二人就此分手,大爺一路走一路打聽,可這條路上就沒人見過有所謂的老干部局!
這二百塊錢是王大爺起早貪黑的血汗錢!立交橋派出所接到報警迅速組織民警展開調查。嫌疑人步行離開,居無定所神出鬼沒,民警費盡周折,終于8月19日摸清其潛居旅館,晚上八點突擊行動將嫌疑人張某華抓拿歸案。辦案民警劉警官介紹:作案人張某華,男,62歲,威海文登人,還是一個“老騙子”,2010年因詐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民警:你為什么冒充老干部局的劉局長騙錢?張某華:就是圖財。
本案詐騙手法并不高明,而且漏洞百出,但對一個近80歲的鄉下老人來說已經夠卑劣!作案人沒想到老農會報案,更沒想到,為了區區二百元芝罘公安會費盡兩個月時間對其不懈追緝!
小案也必破!目前,張某華因詐騙被行政拘留并追繳違法所得。
法律鏈接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敲詐勒索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原題為《這個“局長”病得不輕,找老農掏錢買藥!》)
責任編輯: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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