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長沙開出首張“反恐”罰單:酒店因不顧安全責任被罰10萬元
只顧開門營業賺錢卻不登記旅客信息,長沙市雨花區一家酒店因置安全責任于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而受到處罰。
8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規定,雨花公安對該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這是《反恐法》實施以來長沙警方開具的首張巨額罰單。
7月29日,雨花公安分局高橋派出所民警對轄區某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酒店存在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的情況,并當場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酒店立即整改。
8月15日,民警對這家酒店再次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仍有旅客身份未進行查驗登記。根據《反恐法》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警方依法對該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對酒店負責人嚴某處以1000元罰款。
“反恐工作人人有責,處罰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提高大家的反恐意識。”長沙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反恐怖主義工作關系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絕不能視同兒戲,更不能掉以輕心。反對恐怖主義是一項需要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同努力做好的重要工作,不論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還是公民個人,都有義務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下步長沙公安機關將嚴格按照《反恐法》持續加大打擊查處力度,為新中國成立70周年創造安全穩定環境。
《反恐法》參照法律條文
第二十一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八十六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罰款10萬!長沙警方開出首張“反恐罰單”》)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