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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9月實施,明確診療范圍、監管內容
8月12日,上海市衛健委發布《上海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這一管理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這一文件明確將“互聯網醫院”定義為“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的診療服務范圍有哪些?這一文件明確規定,互聯網醫院開展的診療服務應符合實體醫療機構或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執業范圍內,主要包括:常見病和慢性病患者隨訪和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同時,文件還明確了準入標準、監督管理等,明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管理平臺對互聯網醫院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
診療服務范圍
對于互聯網醫院來說,哪些服務不能開展,文件指出主要包含五大類:
一是首診患者診療服務;
二是甲類傳染病(含參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危急重癥、需要前往實體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或醫療儀器設備輔助診斷的患者診療服務;
三是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開具和配送;
四是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
五是提供虛假醫療信息服務,違規發布廣告、違規開展保健品推銷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禁止行為。
另外,文件嚴格規范了互聯網醫院的準入標準,首先需要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設置申請,依法需要辦理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網絡安全、藥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許可的,在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同時互聯網醫院的設置實行社會公示制度。
這一文件也對互聯網醫院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提出要求。
如在病歷資料管理方面,要求互聯網醫院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做好病歷的保管、借閱與復制、封存與啟封、保存。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音頻、視頻等數字化信息,應按照電子病歷要求管理,資料傳輸、保存時應做好加密處理。患者可以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又如在處方和藥品管理方面,要求在線開具處方前,醫師應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針對相同診斷的疾病在線開具處方。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值得一提的是,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
重點監管內容
對于互聯網醫院來說,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文件也有明確。
其中規定,互聯網醫院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互聯網診療服務需要,或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等嚴重不良后果時,應立即停止服務,并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等規定上報。
互聯網醫院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的,應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等規定處理。而實體醫療機構或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應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通過管理平臺對互聯網醫院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
與此同時,還會將互聯網醫院納入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服務納入行政部門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互聯網醫院也將接受社會監督。文件明確,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登記的互聯網醫院名單及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診療服務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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