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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如何開拓民間文獻研究的新方向
自上個世紀陳寅恪、傅衣凌等前輩學者提倡利用民間史料研究民俗、社會經濟史以來,至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始,民間文獻逐漸成為重新探研中國歷史的主要史料之一。相較于官方制書、正史及文人文集,民間文獻更具有民間性、草根性和真實性,對于復原歷史上的鄉村民眾生活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時至今日,隨著徽州文書、石倉文書、清水江文書、太行山文書、鄱陽湖文書及贛南契約的相繼發掘、整理和出版,民間文獻的獲得與使用已今非昔比,在前輩學者的指導下,學界涌現出一批利用民間文獻探研中國史的優秀青年學者。他們或是利用民間文獻對既有問題作進一步的探研,或是對新的問題進行辛勤開拓,或是對如何利用民間文獻作出新的思考,豐富了中國史研究的多重面相。
為了更好地推進民間文獻研究,讓這一領域的相關學者開展深入的交流與對話,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于2019年6月16日組織舉辦了一場主題為“民間文獻與中國史研究”的青年學者沙龍,邀請在這一領域的青年學者就各自的研究成果及一些理論思考進行了交流。下面即是本次沙龍上諸位與會者的發言摘要,經過整理,分三個方面加以編排發表,以期能拋磚引玉,以饗讀者。
一、民間文獻的整理、研究與反思民間文獻數量龐大、種類繁多,搜集與整理民間文獻本身即是一項浩繁的工作。而且民間文獻本身又具有經典傳世文獻所沒有的特征,如何對它進行有效的研究,不致出現一些錯誤的認識,需要進行理論反思。
吳航(淮北師范大學):南明人物碑傳的編輯之始,當首推近代著名史學家朱希祖所輯《南明人碑傳集錄》,惜其取材頗有限。南明史跨度長達近四十年,其間歷史人物數量繁多,相關碑傳體裁豐富,主要包括傳記、行狀、碑銘、墓表、墓志銘,以及祭文、誄文、哀辭、謚議、祠堂記、題跋等,皆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和忠節方面的借鑒意義。即將編輯的《南明人物碑傳集》,共計10卷、200萬字左右,主要取材于有清一代的詩文集、地方總集、譜牒、地方志、詩話、筆記等,以及近代學術大家所撰史傳(清末民初的學術期刊)、出土文獻中的相關碑傳。希望能為研究者提供專門的、更加豐富的新史料,以進一步拓展和加深對南明史乃至明史的研究。
申斌(廣東省社科院):官文書研究主要包括三個學術傳統,即檔案學與古文書學、文體學、以及政治制度史。其意義可從解讀整理史料和政治史研究兩個角度展開。首先,正確理解官文書處理流程及文書術語,是讀懂史料、正確標點的前提;而對文書行政流程的把握可以幫助梳理文獻間史源關系,從而更好地批判性運用史料,對同一文書的不同留存形態加以比勘,可以給文獻整理提供新可能。其次,官文書研究有助于從信息傳遞角度深入探究政府運行的實態,是政治史研究的新路徑。明代裝敘體官文書詳細記錄不同處理步驟及其時間,為通過拆解文書結構復原行政流程提供了可能(如他自己的研究),也為對政府行政效率的量化考察提供了新途徑(如美國克萊蒙特·麥肯納學院的助理教授王紫[Chelsea Zi Wang]的研究)。
吳才茂(凱里學院):經過學人五十多年的努力,清水江文書雖取得了較為豐碩的研究成果,但因要強調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特別是目前研究所用資料多集中于錦屏與天柱兩縣,黎平、三穗、劍河、臺江等地的大量文書極少利用,又未重視官文書的整理與考辨,導致制度史的基礎較為薄弱,諸多以偏概全之結論未得到有效匡正。事實上,明代以來清水江地區的社會發展,基本是在王朝制度的強力推行下而實現的,缺少這一“自上而下”的整體環節,而一味強調“自下而上”的民族特色與地域特色,無疑是清水江文書研究的瓶頸所在。如何突破這種瓶頸,具體而言主要集中在四個層面:一是引入古文書學的研究方法;二是注意“域外”文獻的發掘;三是從周邊看“清水江”,亦即全面的比較視角;四是深挖“文化特質”,超越“苗侗屬性”。這當中,古文書學的方法最為基礎與重要,舉例言之,以之辨讀清水江文書目前發現最早的成化二年那份合同可知,識讀該文書上鈐蓋的印信,系會同縣印,藉此既可知當中地名永安鄉系今湖南省會同縣團河鎮,并非之前論者所指是在貴州省天柱縣坌處鎮抱塘一帶。又顯而易見的是,清水江地區的契約書寫與文書使用,系由漢移民傳播開來,并非當地少數民族固有傳統之衍生。因此,以古文書學的研究方法,對民間文書進行精細解讀,仍是從事這類研究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既有問題的深化民間文獻含有豐富的地方社會生活信息,它們呈現出王朝制度的地方運作實態、地方社會和民眾生活,故而利用民間文獻可以對學界既有研究更加深化和細致,并有助于將宏觀問題置于豐富的地方社會中加以動態化的復原,從而得出新的認識。如下面五位學者所涉及的地方性與現代化、王朝意識的地方教化、里甲都圖以及鹽業史的研究即是如此。
杜勇濤(俄克拉荷馬州州立大學):近代民族國家的興起,在很多情境下意味著地方認同和地方主義的衰落。但是近代中國從帝國向民族國家的轉型卻并未立即帶來對于地方主義和地方認同的抑制。這種現象在民國方志中得到很好的印證。該文利用德國普朗克研究院科學史研究所開發的可檢索中國方志庫對民國方志進行“量的”和“質的”提問,發現民國方志不僅年均產量高過乾嘉時期,而且在編撰過程、體例門類等方面都體現了對于明清方志的繼承。尤為重要的是許多民國方志都自覺地表達了一種地方作為歷史敘述主體的意識。這種地方歷史主體意識自清代章學誠以來的緩慢發展,及其在民國方志中的勃發,說明帝制時代后期的“地方”在清末和民國劇烈的政治和社會變動中經歷的不是斷裂,而是延續和增強。
陳時龍(中國社會科學院):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因為其所宣示的乃是最基礎的日常倫理,所以自明成化年間應天巡撫王恕詮釋之后,即迅速地向民間滲透,到明嘉靖年間一則與鄉約結合,再則與士人的宣講結合,三則與民間的家法族規相結合。如此積極的向下延展,使其詮釋文本不僅僅存在于士人編纂的文集或地方志之中,還存在于大量的民間文獻之中,或以碑刻的形式仍存留在各地,或以文書檔案的形式流傳在民間或收集在博物館中,而其大宗則在民間的家譜之內。現在所能見到的載有圣諭詮釋的碑刻,有弘治十二年扶溝縣丞武威的《圣旨碑》、萬歷十五年的《圣諭圖解》碑以及山西高平的鄉約碑等;以文書檔案形式出現在如清道光二十九年內江知縣謝延榮的《注釋六諭》。更多的詮釋文本則存在于家譜之中,而家譜中的詮釋文本不僅會反映不同的地域特色、家族特色,其知識或文本的傳播也很值得探討。
黃忠鑫(暨南大學):已有圖甲研究的基本問題可歸納為五個方面:①內在構成(總戶-子戶)與賦稅關系②賦役改革(均田均役)下的基層組織調整③圖甲戶籍的社會意義④圖甲組織中的差役包攬人員與應對⑤圖的區劃與空間形態。涉及制度史、社會史和歷史地理學等角度。結合自身對徽州文書的研究,可以回應上述五個基本問題。
對私家戶名統計的分析,可以發現徽州圖甲族姓構成與比例源于里甲;通過訴訟案卷等剖析,梳理出明清之際賦役改革中,徽州圖甲組織的變動包括“均圖”、“糧戶歸宗”、“增圖”等形式,這些舉措針對不同情形。利用較長時段連續的賦役合同,可以看出圖甲戶籍交易對民間社會的意義,協議化賦役運行機制的諸多方面。將簿冊文書中對圖甲、保甲、鄉約的構成落實到地圖上,可以看到基層組織的構成分析,并不能完全用行政區劃的要素來看待,更多時候是一種空間組合機制。
李曉龍(中山大學):結合民間文獻和田野調查,通過區域研究,可以重新發掘的鹽業史研究的一些命題新解和相關思考。結合自己的鹽場區域史研究的體驗,加入對民間文獻的解讀,可以有效地突破以往局限于官方文獻的困境。從“鹽場制度”“鹽場社會”的新討論視角,是通過對民間族譜、碑刻、契約的解讀,可以讓我們了解國家典章制度如何在鹽場運行,重新理解鹽場制度的運作機制,也同時可以讓我們把握包含不同人群的鹽場社會的整體面貌。近年研究主要通過重新認識“灶戶”這一戶籍在鹽場的意義,并將鹽場視為一個“社會”進行考察,避免以往“就鹽論鹽”的局限性,呈現更豐滿的鹽場地方結構。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結合民間契約重新理解明清鹽業運銷體制?通過關注鹽商在運銷交易過程中的制度與運作,可以對明清的開中法、專商引岸制度等提出新的認識。已有的新研究成果表明,對鹽業史民間文獻的挖掘和利用,不僅可以使我們更加深入和細致地去了解鹽業制度,更重要的是,它給我們打開了新的視角,從區域社會、從制度實踐、從多元互動等等,建立起一種與以往從官方文獻出發的研究不同的另一種理解方式和解釋框架,同時使得我們通過了解鹽業產運銷背后的社會結構,去重新理解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韓燕儀(中山大學):在官督商銷的專賣體制下,清代淮南鹽的運銷系統大致是,鹽場灶戶將生產出來的鹽賣給場商,場商將鹽賣給運商,運商將鹽運到口岸賣給各地水販,水販再將其運到各府州縣,批發零售給廣大老百姓,這一系統已為很多學者所論及。然而,在這一籠統的運銷體制下,灶戶、場商、運商、以及各地水販、老百姓之間是如何達成交易的,即,他們如何獲取供求信息、如何議定價格、如何訂立買賣合同、如何支付貨款、采用怎樣的幣制和度量衡等等這些具體問題,卻幾乎沒有人涉及。本研究旨在解決這些交易制度問題,而要探討這些問題,民間文書的材料必不可少。王振忠先生主編的《徽州民間珍稀文獻集成》中關于張振隆鹽店的一份契約文書,便為探討場商和運商如何進行食鹽交易的問題,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三、新問題的開拓學界對民間文獻的研究、利用已逾半個多世紀,取得的成果亦十分豐富,但是對一些豐富的文書如土地契約,如何在前輩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新問題是新一代學者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針對發掘的新文書如漁業文書、雜字這類利用不多的文獻解決中國史研究中的新問題,也十分重要。下面三位學者的研究正是在此方面的積極探索。
趙思淵(上海交通大學):契約文書研究盡管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今天仍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契約文書提供了解釋近代早期中國土地市場與土地制度的基本切入點?;罩萜跫s文書又是與各類文獻系統匹配性最好的一個文書群。2000年以來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中,更為強調將土地契約中多樣的地權概念視作一組連續的收益權分配模型的不同表達形式,司法實踐中也保護這樣的民間慣習。地權流轉與土地市場在一定的社會秩序與社會網絡中得以實現。在這樣的學術積累之上,有關契約文書的解讀,將更加需要與對于社會秩序的理解結合起來。土地登記制度、社會關系網絡與信用制度,將是今后契約文書研究的重要路徑。
劉詩古(廈門大學):漁民,又被稱為漁人,指的是那些以捕魚為生的人。南宋時期,漁民就已經是鄱陽湖區域一個常見的群體。此時有些湖池水面已經被湖邊的勢豪之家占據,每年從中蓄取漁利,或出租給其他漁人取魚收租。此外,在南宋的鄱陽城內已經出現了靠從湖上販賣魚鱉為生的商人群體。一些相對簡單的捕魚方式,如“棧箔”之法,業已在湖區出現,并一直延續至今。至明初,有些勢豪之家向官府登記了湖池水面,成為官方承認的“湖主”。一般的漁民,因缺乏足夠的經濟能力來閘辦湖池,承納漁課,只能在江河岸邊或草洲上搭建草蓬而居,合伙租湖捕魚。
明清中國,官方沒有制定一套明確的法律體系以規范漁民對沿?;騼汝懰虻氖褂?。諸多文獻顯示,明清時期鄱陽湖水域的漁業捕撈糾紛和宗族械斗就時有發生,至今依然是湖區秩序的潛在威脅,由此也被人們視為一個有爭議的水域。事實上,如果沒有一套有效的規則可以對漁民的捕撈行為進行限制,那么漁民之間因競爭性捕魚引發暴力沖突的可能就會一直存在。由此,捕撈秩序是必要的,但它們卻并非天然存在。如今,經濟學和政治學已經有了廣泛共識,“制度或規則在人類社會中異常重要”,但是,大多數人卻并不了解那些如今習以為常的制度和規則是如何在歷史上逐漸形成的。在鄱陽湖地區,“合同議約”作為一種普遍的民間文書形式,對于捕撈秩序的形成和“層累”,有著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這類“合同議約”文書的形成,依托于一個穩定有效的民間調處網絡,并能夠對訂立議約的漁民形成約束力。這些在漁民社群中不斷累積的合同議約文書,包括了對準入權、捕魚范圍、捕魚時段、捕魚網具等多層次的制度安排,構成了鄱陽湖區一套漁場使用規則。
溫海波(江西師范大學):傳統中國并非所有的書籍都是為科舉應試而生產流傳,不少書籍是為普通民眾習得基本讀寫技能。雜字書即是明清日常習見的民間蒙書,該文類以日常生活的常用字匯編而成,專為民眾生活讀寫需要。該報告以1500余種雜字書為基礎,從社會經濟史和文化史的視角,吸收人類學、古典研究的識字成果,利用語言學的語料庫計量,探討如何在明清日常生活的實態和語境下,從定性和定量兩個層面對明清“文字下鄉”的歷史進程以及傳統中國識字研究的核心論辯民眾識字內涵進行初步反思。通過對雜字書的大量收集和整理,報告人不僅試圖勾勒雜字文獻本身的源流、呈現其影響下“文字下鄉”這一重要的社會文化史進程,還希冀從文字普及的視角為管窺明清社會文化變遷和鄉村社會結構的變動提供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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