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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上海公交司機口角,朝其頭部打了一拳獲刑一年六個月
因投幣問題與公交司機發生沖突后,酒后的陳某不顧女兒勸阻,對著司機頭部打了一拳。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8月1日,該院審結這起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上海二中院介紹,2019年3月3日晚,陳某在邯鄲路某飯店參加同學聚會,聚會結束后已是晚上10點多,喝了不少酒的陳某帶著女兒乘坐公交車返回住處。上車時因為投幣問題,陳某和司機巫某發生口角,女兒和車內乘客一再勸阻其不要和巫某爭執,巫某也向陳某進行了解釋。
不料陳某仍不依不饒,當公交車行駛至運光路近伊敏河路時,情緒激動的陳某竟對著巫某的頭部打了一拳,巫某頓覺頭暈,立刻緊急停車并報警。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陳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經鑒定,巫某因外傷致額面部軟組織挫傷已構成輕微傷。
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陳某家屬向被害人巫某代為賠償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6月27日,虹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上海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陳某稱,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言語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后就停止了侵害,并未使事態惡化,也沒有造成國家和其他個人的財產損害,原判決量刑過重。
檢察機關指出,上訴人陳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員危害公共安全,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在夜晚行駛的公交車上毆打司機的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現有證據難以證實司機對陳某有過言語侮辱。結合陳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以及陳某在被害人報警后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情節,對陳某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原判決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已經在量刑時予以體現,故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議庭經評議后認為,虹口區法院認定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決結合陳某系自首,且案發后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定罪量刑均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陳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最終,上海二中院當庭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承辦法官董瑋指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瑣事紛爭一定要正確冷靜處理,乘客等人員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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