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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臺辦原主任劉侃一審獲刑八年:受賄4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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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對自治區政協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侃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中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臺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臺灣同胞咨詢服務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董事長吳某等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訴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46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劉侃歸案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吳某147萬元事實,并揭發他人受賄行為;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劉侃自愿將其名下房產用于繼續退贓。
中院認為,被告人劉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6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劉侃歸案后除了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外,還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并積極退贓,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劉侃在調查期間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以上情節,決定對劉侃減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劉侃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南寧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原標題為《自治區臺辦原主任劉侃受賄460萬元,今日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責任編輯:鐘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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