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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詆毀涼山救火烈士,被判10日內通過省級媒體道歉
7月24日,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縉云縣檢察機關提起的陶某侵犯涼山救火烈士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陶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通過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浙江天平”微信公號 圖案情直擊
2019年3月,27名森林消防隊員和3名地方干部群眾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發生的森林火災撲火行動中壯烈犧牲。后國家應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追授在火災中英勇犧牲的30名同志為烈士。
然而就在全國人民都在為此痛心的時刻,本案的被告陶某做了一件令人憤怒的事情。
今年4月9日,被告陶某在一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中國英雄千千萬,死了幾個算啥”等帶有侮辱性的不當言論,詆毀涼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眾多網友的極大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后,公益訴訟起訴人縉云縣人民檢察院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4日,麗水中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陶某通過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陶某將在7月26日的浙江法制報上公開道歉。
該案的審理不僅彰顯了公益訴訟保護英烈權益的司法價值導向,更用鮮明的案例引導公眾清晰認識到褻瀆英烈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全社會達成尊重、愛護英雄的共識,形成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
法官說法
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于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所劃定的邊界。
在撲救四川涼山州木里縣森林火災中,趙萬昆等27名森林消防隊員和3名地方干部群眾英勇無畏、勇闖火海,為保護國家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壯烈犧牲,他們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和學習,英雄烈士的名譽權神圣不可侵犯。
被告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發布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貶損英雄烈士名譽,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圍,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其行為不僅損害了英雄烈士的個人人格利益,而且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十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氛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題為《公開道歉!在微信群詆毀涼山救火烈士,縉云一男子今日受審并被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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