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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4起性侵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1.韋明輝強奸案
2.張寶戰猥褻兒童案
3.蔣成飛猥褻兒童案
4.李堉林猥褻兒童案
一
韋明輝強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韋明輝酒后在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縣自家新房門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歿年5歲)在玩耍,遂以取鞭炮為由將A某某騙至自家老房門口,雙手掐A某頸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責任田內的紅薯洞旁,又去老房拿來柴刀、鋤頭,先對A某實施奸淫,后將其放入紅薯洞內,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嚨并用鋤頭挖泥土將A某掩埋。經法醫鑒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頸部導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時為活體,被切割頸部前已死亡。
(二)裁判結果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韋明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提起公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明輝無視國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頸部,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韋明輝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韋明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被告人韋明輝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被告人韋明輝死刑。韋明輝已于近期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奸淫幼女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中,被告人韋明輝強奸5歲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并對韋明輝執行死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性侵害兒童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決心和態度。
二
張寶戰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寶戰系天津市某區小學數學教師。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間,張寶戰多次在學校教室對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學生(時年10至11歲)采取摟抱、親吻、撫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陰部等方式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天津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寶戰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寶戰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教師,多次在校園內猥褻多名女童,情節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張寶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校園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張寶戰身為人民教師,竟背棄教師職責,長期在學校教室對多名年幼學生進行猥褻,不僅觸犯了國法,更是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底線,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故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從重處罰。但是,被告人在長達一年多時間內在學校教室猥褻多名女學生,卻未被及時發現、舉報,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學校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教職工職業道德和操守的監管,也提醒學校及家長應當重視對兒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減少和避免類似案件的發生。
三
蔣成飛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蔣成飛虛構身份,謊稱代表影視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軟件上結識31名女童(年齡在10-13歲之間),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狀況等為由,誘騙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送裸照;并謊稱需要面試,誘騙被害人通過QQ視頻聊天裸體做出淫穢動作;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逼迫對方與其繼續裸聊。蔣成飛還將被害人的裸聊視頻刻錄留存。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蔣成飛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成飛為滿足淫欲,虛構身份,采取哄騙、引誘等手段,借助網絡通信手段,誘使眾多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嚴重侵害了兒童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屬情節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成飛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蔣成飛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構成猥褻兒童罪,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兒童實施猥褻,也包括迫使或誘騙兒童做出淫穢動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間內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進行猥褻,也包括通過網絡在虛擬空間內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網絡性侵害兒童犯罪是近幾年出現的新型犯罪,與傳統猥褻行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識等條件,對兒童施以誘惑甚至威脅,更易達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標具有隨機性,涉及人數多;犯罪分子所獲取的淫穢視頻、圖片等一旦通過網絡傳播,危害后果具有擴散性,增加了兒童遭受二次傷害的風險。本案中,被告人蔣成飛利用社會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態,對30余名女童實施猥褻。本案的審理反映出,對于如何加強和改進網絡信息管理,以及學校、家庭如何幫助兒童提高識別網絡不良信息、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從而更好地防范網絡兒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四
李堉林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歲)通過手機同性交友軟件結識被害人C某(男,時年13歲),后李堉林通過網絡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人、初二學生。同月17日下午,李堉林到四川省某酒店房間登記入住,并邀約C某到該房間見面與其發生了同性性行為。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堉林為滿足性欲,采用進行同性性行為的方式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訴。四川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兒童處于生理發育初期,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欠缺足夠的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對兒童群體的身心健康應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為成年男性,引誘男童與其發生性行為,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決其構成猥褻兒童罪,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向社會公眾傳遞出依法平等保護男童的明確導向,也希望學校和家庭對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給予同等重視。
(原題為《性侵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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