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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被四只狗追摔成十級傷殘,廣州一男子把公園告上法庭
在廣州二沙島南粵先賢公園散步時,當時58歲的男子趙某卻遇到四只狗對他叫,并追向他,出于害怕,他后退的過程中被臺階絆倒,導致胸12椎體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隨后,他將公園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224242.62元。今年7月初,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公園管理方即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公司”)賠償106576.19元。
事發:被4只狗嚇到后摔倒在公園臺階
2016年8月30日7時59分,趙某撥打110報警稱,7時35分,他在廣州市越秀區二沙島南粵先賢公園門口散步時,被4只狗嚇跑時,被后面的臺階撞傷。
記者從趙某在白云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了解到,當時趙某稱從二沙島晴波路散步到南粵先賢公園的西門,有只40厘米高的小狗沖他叫,隨后他大喊“有狗”,接著從公園里走出一只大狗和三只小狗,并向他追過來。趙某一直喊“有狗”,所幸有一名男人出來制止??捎捎谑艿襟@嚇,在后退的過程他被公園門口的臺階絆倒,導致腰部重重地摔在臺階上。
因“跌傷致腰部疼痛”,趙某在當天上午隨即前往廣東省中醫院二沙島分院就診,當日下午轉至南方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12天。
據出院診斷顯示,趙某胸12椎體骨折,出院醫囑要求他2個月內多臥床休息,佩戴支具約3個月;術后約1年回院行內固定物取出術等。
2017年1月24日,趙某委托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趙某為十級傷殘。
2017年12月11日,趙某入院接受內固定拆除手術,再次住院8天。據統計,趙某共產生醫療費73016.28元,除去醫保、商業保險報銷之外,他自費金額為18527.04元。
一審:判決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
在一審時,趙某起訴請求,要求城建集團公司賠償趙某所遭受的損失224242.62元,美好年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城建集團公司下屬的廣州城建開發偉城實業有限公司與美好年華物管公司簽訂了《越秀南粵先賢公園安保合同》,約定由美好年華公司負責公園內及周圍、門前停車場的人員和車輛安全。
據事發當日出警的周警官介紹,在現場了解情況時,環衛工人和綠化工人均反映是流浪狗,平時主要在廣州大橋底流浪,因同情流浪狗會偶爾給狗喂食,后來大狗在公園雜物房旁生了幾只小狗。
為此,天河法院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犬只系城建集團公司、美好年華公司飼養或管理的,屬于流浪犬的可能性更大。
基于上述事實認定,一審法院認為城建集團公司、美好年華公司不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由于南粵先賢公園門口屬于公共場所,城建集團公司是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對公園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承擔一定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保障義務,其應當對趙某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天河法院認為,流浪犬只的管理屬于社會管理的問題,遂酌定城建集團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而本案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在合同范圍之內,故美好年華公司無需承責。
經認定,趙某的多項損失合計142251.7元,遂作出一審判決,城建集團公司應賠償趙某47675.51元。
二審:改判被告承擔70%賠償責任
隨后,趙某、城建集團公司均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趙某認為,他提交的事發時照片和4個月后的照片均能看到同一只狗在公園門口,而該狗面前也放置了飼養食物盤,不應認定為流浪狗。此外,他表示,即使是流浪狗,城建集團公司應當對這些流浪狗進行驅逐,以保障居民人身安全,故公園的管理方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
對此,城建集團公司答辯稱,如果趙某堅持認為涉案的犬只是公園的工人飼養,則應要求公園的工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城建集團公司沒有違反安保義務,故無須承擔安保義務責任,應當改判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中院認為,結合事發當日出警民警的陳述,工人時不時地投喂行為應屬于自發性的,故本案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犬只為城建集團公司飼養或管理,一審認定屬于流浪犬的可能性更大并無不當,予以支持。
不過,城建集團公司作為南粵先賢公園的管理者,應承擔因流浪犬只停留而形成的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趙某因受到流浪犬驚嚇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南粵先賢公園是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區域,客觀上難以完全杜絕流浪犬只的出現,酌定城建集團公司應承擔70%責任。
今年7月9日,廣州中院作出改判,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7000元,為此城建集團公司應賠償106576.19元。
(原題為《散步被4只狗追摔成十級傷殘 市民將二沙島一公園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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