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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微博6月28日消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蠱惑交易操縱”“利用‘黑嘴’薦股操縱”“‘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虛假申報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可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原題為《注意!這6種行為可被認定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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