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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適當延長“離婚冷靜期”,涉家暴的不應給予冷靜期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實習生 展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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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有委員建議應適當延長“離婚冷靜期”,同時注重保護弱勢群體,“若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等惡習不應給予冷靜期。”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注意到,上述草案僅規定了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現在離婚率比較高,沖動離婚的也比較高,特別是年輕人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建議進一步完善離婚司法程序。”呂薇委員認為,目前草案二審稿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太短,會增加離婚成本,應當進一步延長。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另一方可能就會提出到法院去起訴。” 呂薇建議,將“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修改為“雙方都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要給離婚的雙方一定的調整時期,防止因一時沖動或者考慮不周全輕率離婚。”夏偉東委員也建議,應當將“離婚冷靜期”由30日改為60日或90日。
夏偉東認為,當前社會閃婚和閃離的現象比較突出,中國社會離婚率偏高,應當適當增加時間的延續性,可以從客觀上給輕率閃婚又離婚的人制造一些約束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顏寶鈴則認為,自從2016年開始,各地的法院設立的離婚“冷靜期”,缺少明確的執行規范,應該把弱勢群體的保護放在維護婚姻穩定之上。
她建議草案增加規定:若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等惡習絕對不應該給予冷靜期,“因為這種家庭已經經過了多次的吵鬧、爭執,才最終決定離婚,所以不應該有30天的緩沖期。”
責任編輯:蔣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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