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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校園欺凌“不處理”成慣常做法?保護處罰應尋平衡點
近年來,不斷有校園欺凌的新聞爆出,引發各界熱議,一些地方也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但受各種因素影響,校園欺凌案件依然頻發,被欺凌者面對欺凌時往往束手無策。萬般無奈之下,有部分校園欺凌事件正出現翻轉:近來發生的幾起案件是被欺凌者或其家屬對施暴者“以暴制暴”,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
“不處理”成慣常做法
4月17日,一條戳痛人心的視頻在微信群中瘋傳,視頻中一名小學生捂著受傷的眼睛癱坐在地,面部多處血污,行兇者是同校的另一名小學生。
半月談記者采訪發現,事發在海南省三亞市一個小學,與以往校園欺凌不同的是,據知情人士透露,持刀刺人者長期被被刺學生恐嚇、威逼,收取保護費,所以想出這樣極端的方式來保護自己。
無獨有偶,另一起由校園欺凌引起的犯罪案件引起更大的輿論唏噓。5月10日,江西上饒市第五小學內發生持刀傷人案件,一名學生家長因孩子受到同學欺凌,竟帶著兇器親自幫孩子教訓對方,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亞市教育局在事件發生后的情況通報中稱,被刺傷的學生傷情穩定,公安部門已介入調查。半月談記者從三亞市公安局了解到,因雙方都是未滿14周歲的低齡學生,其行為也未構成犯罪,警方的意見是“不處理”。
“不處理”基本已成警方對待校園欺凌案件的慣常做法。
2018年以來,海南多市縣發生校園暴力和欺凌事件。如白沙縣元門鄉中心小學1名五年級女生在校期間被打得滿身淤青,打人者系同校6名六年級學生,均未滿12歲,警方不予處罰;文昌縣8名孩子掌摑1名女孩,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未滿14周歲的林某等5人不予處罰。
面對種種校園欺凌事件,網友議論紛紛,有稱“年少輕狂,一些未滿16周歲的少年仗著未成年人保護法無所畏懼,做事做人不分輕重”;更多的網友呼吁“不能因為是未成年,就放任不管”。對于上饒發生的被欺凌者報復行為,網友們唏噓“兩個家庭都毀掉了”……
面對欺凌,“束手無策”?
面對不斷低齡化、惡性化的校園欺凌事件,司法機關、教育部門常常顯得“束手無策”,原因何在?
海南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常務副主任盧煥雄坦承,近年來,性質惡劣的校園欺凌事件在網絡上頻頻曝光,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發展傾向,其殘酷性令人震驚,不僅給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帶來消極影響,也沖擊著社會道德底線。
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事件的發生,海南各地相繼出臺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文件,提出了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強化預防體系、依法依規處置、構建長效機制等工作任務,收到一定效果。
但面對施暴學生,學校和教師所能采取的教育手段往往令人感覺“無所作為”。“我國教育存在懲戒權缺失和教育矯治不足的問題。”海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鄧和軍說,法律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學生。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批評教育,但是不得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司法部門面對施暴者同樣存在懲治難的問題,“重教育,輕懲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懲戒校園欺凌行為的主要思路。
海南省政協委員唐龍海說,目前,我國處理學生欺凌行為時對施暴者啟動刑事程序的較少,更多的是適用行政處罰,大部分案件采用教育處分、和解、賠禮道歉等方式解決,其實相當于家長“代為受過”,不足以對此現象產生震懾。
懲治欺凌,保護和處罰如何平衡
專家普遍認為,有關部門需認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和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尋找平衡點。
鄧和軍指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等都沒有明確界定校園欺凌行為。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護權,但主要是預防來自學校、家長和社會的侵害,并沒有預防來自于同齡人的侵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包括結伙滋事、攔截毆打他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等嚴重不良行為,雖然可能與欺凌行為相關,但不能與欺凌行為相等同。
據悉,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等下發的有關通知中均曾給出了校園欺凌的定義,但這類行政文件給出的概念并非嚴謹的法律用語,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和可操作性,給現實中的校園欺凌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困難。
相關教育和法律專家指出,只有讓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的法律“長牙齒”,才能真正發揮法律法規的剛性作用。建議盡快在立法層面,明確界定校園欺凌的概念,明確校園欺凌案件的啟動與認定程序。司法機關也應加大對典型欺凌案件的懲罰力度,使各方形成共治合力。
(原題為:《懲治校園欺凌,只能“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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