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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奔馳4S店同意更換故障新車,條件是“記者不報道”
5月20日,郭女士購買了一輛奔馳轎車,提車后發動機故障警示燈亮了。
對于郭女士提出的換車要求,郭女士稱,4S店同意換車,但需簽一份有關“保證記者不報道此事”的協議,如果記者報道,她就需要賠償4S店50萬元。
提車后發生故障
郭女士稱,5月20日她在呼市奔馳內蒙古之星4S店花410800元購買了一輛奔馳E300L轎車,當天就辦理提車手續。但其剛把車從4S店內開上路,車輛的發動機故障警示燈就亮了。
“21日上午,我就把車開回了4S店。店方也給我出具了一份檢測賬單,賬單稱發動機故障燈亮是因為加油時油箱蓋擰反所致,并無任何故障現象。”郭女士稱,當時她信了店方的說法,在店方關閉故障燈后,她開車離開4S店,“行駛了一段路程后,發動機故障燈又亮了。”
郭女士再次把車開到4S店,店方經檢測,確認車輛發動機部分零件可能存在故障。“店方只說可能存在故障,但是卻一直未明確告知我具體故障情況。”
得知新車存在故障后,郭女士認為店方應為自己退款或更換一輛新車。郭女士告訴記者,對于她的訴求,店方同意了,并出具了一份“退回車輛入庫單”。
呼市奔馳內蒙古之星4S店出具的退回車輛入庫單。圖片由車主提供記者從這份“退回車輛入庫單”上看到,退回原因一欄中明確寫明:由于質量原因導致發動機故障。
5月22日晚上,4S店要求郭女士簽署一份換車協議。
郭女士認為簽協議可以,但是這份協議需要發給律師看一下,避免自己不明確協議中的部分條款而誤簽。但是這一想法,遭到了4S店的反對。
“4S店認為會使協議內容泄露出去。”郭女士說,因為無法找律師確認,她沒有簽協議。
店方要求車主不讓記者報道
5月23日上午,記者來到呼市奔馳內蒙古之星4S店。見記者到來,一位吳姓售后經理稱要先同郭女士進行商談。
商談過后,郭女士告訴記者,店方同意換一輛車,但由于她購買的配置沒有新車,可以更換一輛更高配置的車,但需要補1.2萬元差價。
此外,郭女士稱,4S店要求其簽一份有關“保證記者不報道此事”的協議,如果記者報道,她就需要賠償4S店50萬元。
當日,吳姓售后經理表示不接受記者的采訪,但其同時表示,車輛發生故障的原因為發動機通風管故障。只能按照國家《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處理,其條款規定:在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如果車輛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部件或者退貨。由于通風管故障不屬于國家《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換車的條件范圍,因此無需車主補差價換車,只能為郭女士修車。
消費者可以拒簽不合理協議
在呼市慧聰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看來,消費者與商家簽署協議時,應該由雙方平等協商進行,消費者有權在簽協議之前向律師尋求咨詢幫助。因此商家拒絕消費者向律師咨詢的做法不合理。此外,針對購買新車發生故障尋求維權的情況,消費者可以搜集相關證據通過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若解決不成,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針對商家要求消費者簽署“保證記者不報道此事”的協議,并明確違約賠償,商家這一做法本就不合理,消費者有權拒絕。
記者注意到,5月23日上午,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和梅賽德斯-奔馳品牌乘用車及smart品牌乘用車授權經銷商聯合推出《服務公約》。在這一條約中,提出了梅賽德斯-奔馳品牌乘用車及smart品牌乘用車新車質量保障政策,暨自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如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需要更換主要總成或主要零部件,消費者可直接要求更換同款、同型號新車。2019年5月1日及之后由中國梅賽德斯-奔馳授權經銷商初次銷售的(以零售發票日期為準)梅賽德斯-奔馳品牌乘用車(包含 smart品牌)屬于該政策包含范圍。 (原標題《新買的奔馳轎車發生故障 換車條件是不讓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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