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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將加大執行力度,高院副院長:被執行人如實報告不足1%
浙江法院將加大強制執行力度。
5月1日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將正式實施,《意見》對被執行人履行各類責任的時限、抗拒執行所面臨的司法處罰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如被執行人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或者報告財產不實,都將被罰款、拘留。
據了解,浙江法院2018年共辦結執行案件67.6萬件,人均結案295件。審結拒不執行犯罪案件434件,定罪判刑452人。相比2017年定罪判刑205件222人,結案數和判刑人數均增長一倍以上;從量刑上看,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實刑占比為58%,同比提高16%,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力度不斷增強。今年一季度,浙江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新增76281人次,退出30493人次,已累計發布374萬人次。
“被執行人在執行立案后向法院如實報告其財產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每一個案件法院都發出了《財產報告令》,但實際情況是,被執行人報告的不足5%,如實報告的不足1%,使得一項好的法律制度形同虛設。”4月29日,浙江高院副院長陳志君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房產是執行的主要財產,而拒不騰房在執行中是非常普遍的一個問題,有的讓年邁的爺爺奶奶居住,有的把煤氣瓶放置于門口,有的以自傷自殘、跳摟等方式拒絕騰房,每年都有數百起。還有虛構債務、虛假租賃對抗執行的行為,更有擅自處置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行為,這些都是法院打擊的重點。
對此,《意見》明確:執行機構收到執行案件后,應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在一個月內,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可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采取限制出入境、罰款、拘留等措施。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實的,應當在查明之日起10日內,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查明之日起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的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土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通知》還規定,同一案件中發生新的妨害執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1000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50000元。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具有積極履行債務等認錯悔改情形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
陳志君向澎湃新聞表示,《意見》是進一步增強拒不執行打擊力度的一劑猛藥,其目的在于加強民事執行的強制性、規范性,依法懲戒拖延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形成強大的可預期的執行威懾,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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