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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案庭審獨家視頻:三項罪名逐一質證,顧自辯70分鐘
央視新聞客戶端4月10日消息,2018年6月13日,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開庭審理。這場持續了兩天、累計近30小時的庭審,對124份雙方有爭議的證據、10份新證據全部進行了質證,雙方爭辯交鋒十分激烈。顧雛軍案再審,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頒行后,最高法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中的又一起重大案件,央視記者對庭審現場進行了獨家視頻記錄,顧雛軍等人涉及的三大罪狀成為了庭審的三大焦點。
審判長裴顯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現在開庭。傳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裴顯鼎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敲響了法槌。顧雛軍、姜寶軍等悉數到庭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顧雛軍,這位曾經的家電業知名企業家,命運在14年前因涉罪而被改寫。2005年7月顧雛軍被立案偵查,2008年,他因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等罪名,一審獲判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顧雛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出獄,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訴,請求改判無罪。6年后,他終于等來了重審再審的這一刻。
在庭審現場,已經獲罪10年的顧雛軍發表了近70分鐘的自我辯護。
顧雛軍:這起案件的錯誤判決,導致蒸蒸日上的優秀民營企業集團,一夜之間變得茍延殘喘。這些罪名都是被構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三項罪名逐一質證,控辯雙方交鋒
這起再審案件的所有焦點都集中在顧雛軍等人所涉的三個罪名依法能否成立?在法庭辯論階段,檢辯雙方對本案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這起備受關注的民營企業家獲罪案件的大量細節也隨之進入了公眾視野。
在一審判決中,顧雛軍被認定三項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獲刑十年。
1、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
裁定:檢辯雙方均認為不構成犯罪
原二審裁定認定: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為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在順德格林柯爾申請變更登記的過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間,采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貨幣注冊資本6.6億元,其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關于虛報注冊資本,此次再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不構成犯罪,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認為虛報注冊資本事實不存在。
顧雛軍:本人和本案的所有被告均沒有虛報注冊資本的故意,也沒有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根據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能確認本人和本案所有被告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辯護人:但是我們認為張細漢在本罪當中完全沒有實施任何涉及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其次整個案件四名被告人他的全部行為,我也不認為是與虛報注冊資本相關的。同時我還認為他們所謂的這個來回倒款空轉6.6個億的問題,以及提供供貨協議用于驗資的這個問題,它是在法律上無法犯罪的。
檢方認為顧雛軍等人在調整完善注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但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屬行政違法范疇,不構成犯罪。
檢察員:經審查認為,順德格林柯爾在注冊登記手續及注冊資本構成方面確有不規范、不合法的情況,顧雛軍等人在調整完善注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但顧雛軍等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屬行政違法范疇,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構成犯罪。原審裁判在定罪的同時,在量刑上酌情作出從輕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改判。
2、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裁定:存在虛假銷售但損害后果部分的事實無法查清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二審裁定認定:科龍電器在2000年、2001年連續虧損,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為了夸大科龍電器的業績,指使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張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后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然后向社會提供含有虛增利潤的虛假財會報告,給股東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檢察員: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通過開單開票壓貨銷售等方式,夸大經營業績,虛增當年利潤,并列入年度財會報告。為操作壓貨銷售,2003年11月,顧雛軍還指示成立了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合肥維希公司)和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武漢長榮公司)。
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此次再審中,辯方認為沒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且沒有證據證明給股東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壓貨其實是企業一種通常的銷售行為,如果認為壓貨是有罪,是犯罪了,我不知道中國的這些這么多的這個制造業企業怎么樣去改變自己的銷售行為。
檢方認為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過壓貨方式進行虛假銷售,導致其公開披露的年度財會報告含有虛假成分,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對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應按無罪處理。
檢察員:原審裁判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顧雛軍等人定罪處刑,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鑒于認定損害后果部分的事實無法查清,證據不足,對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應按無罪處理。
3、關于“挪用資金罪”
裁定:挪用2.9億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項罪名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檢方認為存在違規、不合法行為,但危害性不足以構成犯罪,辯方的意見是不存在不合法行為,在這兩項罪名上,檢辯雙方一致的觀點是“不構成犯罪”。庭審辯論過程中,交鋒最為激烈的是除了這兩項罪名之外的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原判認定本罪有兩起事實:第一起是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
關于這起事實法庭審查認定的是:2003年,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為了收購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決定在揚州注冊成立一家自然人性質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為了籌集現金注冊資本,從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挪用了巨額資金2.9億元。
檢察員:為了籌集8億元人民幣現金注冊資本,顧雛軍在未經科龍公司董事會討論,并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指示姜寶軍等人調動科龍電器2.5億元資金,指示張宏調動江西科龍0.4億元銀行貸款。
此次重審再審中,辯方認為注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時,從科龍電器、江西科龍調用資金的事實存在,但屬于科龍系公司歸還格林柯爾系公司的欠款,不屬于挪用資金,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科龍電器的2.5億元和江西科龍的4000萬元都是公司正常劃出的,沒有任何疑問的,是公司使用公司資產的正常行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顧雛軍有指使他人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這2.9億并沒有歸個人使用,不符合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檢方認為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合計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裁判相關部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檢察員:顧雛軍指使張宏等人挪用科龍公司2.9億元用于顧雛軍和父親顧善鴻以個人名義注冊揚州格林柯爾,該款實際上是被挪用作為顧雛軍個人的出資款,實際使用人就是顧雛軍個人,符合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犯罪構成。
原審認定關于挪用資金的第二起事實是: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
此次再審,辯方認為涉案的6300萬元資金系揚州格林柯爾向揚州機電的借款,不屬于挪用資金,不構成犯罪;檢方認為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顧雛軍等謀取了個人利益,因此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檢察員:經審查認為,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630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但原審裁判直接適用1998年的司法解釋,而未適用2002年的立法解釋,屬適用法律錯誤,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顧雛軍等人謀取個人利益,該筆挪用行為不應按犯罪處理。
持續兩天的庭審,法庭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針對顧雛軍等個別原審被告人及律師在庭審中情緒激動和發言不適當,合議庭進行了適度提醒和訓誡。法庭辯論結束后,各原審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后陳述。
顧雛軍:謝謝最高法院給這次提審的機會。當然我特別要感謝黨中央依法保護產權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偉大國策,還有保護企業家精神以及(依法治國)國策的落實和貫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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