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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專訪顧雛軍等再審案合議庭:改判系認真研究討論慎重做出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4月10日消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最終對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兩項罪名予以撤銷,對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法庭為何做出如此判決,為何沒有直接全部改判無罪,央視記者對本案的合議庭進行了獨家專訪。
本案審判長裴顯鼎表示,顧雛軍案最終法院做出的是部分改判,部分維持,這是開庭審理后,合議庭對全案證據進行全面評議,認真研究,審委會進行充分討論后做出的慎重判決。
審判長 裴顯鼎:從再審審理的全過程來看,除了審查了原來的所有的卷宗材料以外,還充分地聽取了原審被告人以及他們的辯護人的意見、申訴理由,以及他們提出的調取新證據,還有申請證人出庭,以及其他的各種申請理由,實事求是地做出了這個結論。
裴顯鼎告訴記者,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認為虛報注冊資本和故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兩項罪名原審被告人都實施了相關行為,但不夠成犯罪。
審判長 裴顯鼎:雖然他們實施了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該認為是犯罪,所以就依法宣告無罪。第二個罪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是被告人實施了這個行為,但這個行為本身按照刑法的規定,必須是造成了一定的嚴重后果以后才能入罪。從證據上不能夠證明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法定的損害的條件,所以第二個罪名也是宣告無罪。
而第三個罪名挪用資金罪,共涉及兩起事實,其中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審判長 裴顯鼎:從再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來看,能夠證明顧雛軍挪用這筆錢,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挪用了作為本單位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被他個人用于注冊新的資金謀取了個人利益。所以從這個意義上完全符合刑法法定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羅智勇:??涉案的2.9億元被挪出以后,始終是在顧雛軍和張恒他們專門設立的賬戶中間流轉,資金的流向非常清晰,用于顧雛軍個人注冊公司,符合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這么一個法律規定的條件。
專家解讀:再審改判為涉產權案件提供范本
再審宣判結束后,旁聽本案的專家學者認為,本案再審改判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和典型范例,同時,對今后審理重大涉產權案件起到了標桿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劉靜坤:無論是召開庭前會議,進行公開審判,還是最后的公開宣判,全流程體現出這是一個生動的庭審、講道理的庭審,也是一個實質化的庭審。我想,旁聽庭審的群眾也有這樣一個直觀的感受。法庭也特別重視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辯解理由與辯護意見,那么一共有九個小時的法庭辯論時間,絕大多數時間都是辯護的時間,我想這也是(司法)改革的實實在在的一種成效。
劉靜坤認為,這起再審案件是證據裁判的體現范本。在再審過程中,雙方都提出了很多新的證據新的主張,再審法院對于已有證據和新證據同樣實施嚴格審查標準,保證了整個案件的真實性,證據依據的有的放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劉靜坤:那么這起案件里邊,三個罪名的認定都體現了證據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是合法收集的,必須是客觀真實的,這個原則貫徹得比較好。
同時,這起案件的再審也起到了以案說法的效果,促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產權的保護制度,關注良好的營商環境,關注企業的合法合規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劉靜坤:這也要求司法機關辦理這些案件要堅持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謙抑原則。要慎重地啟動程序,慎重采取強制措施。同時在罪與非罪的把握邊界上要更加嚴格。總體一點就是嚴格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這些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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