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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再審案宣判:撤銷部分量刑,維持挪用資金罪的定罪
2019年4月10日,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
審判長裴顯鼎宣布,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項至第八項對原審被告人劉義忠、嚴友松、張細漢、晏果茹、劉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維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四、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無罪。
五、原審被告人劉義忠無罪。
六、原審被告人張細漢無罪。
七、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無罪。
八、原審被告人晏果茹無罪。
九、原審被告人劉科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按央視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相關法律在原審時已進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占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巨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鑒于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
審判長裴顯鼎對顧雛軍等原審被告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原審被告人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可以在宣判后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顧雛軍。 視覺中國 資料圖現年60歲的顧雛軍,早年靠發明格林柯爾制冷劑,后下海經商,通過多次收購,建立格林柯爾系集團,旗下控有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4年8月,“郎顧之爭”爆發。學者郎咸平對顧雛軍的并購行為提出質疑,稱顧雛軍大量挪用科龍電器的現金流完成各項收購,涉嫌違規。
2005年5月,顧雛軍被立案偵查。2008年1月,廣東佛山市中院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680萬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滿釋放的顧雛軍開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審兩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分別涉及張文中和顧雛軍。此前,最高法再審已經改判張文中無罪。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開開庭審理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當天的庭審時間長達15個小時。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宣判顧雛軍等人再審一案前夜,顧雛軍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現在讓我談財產、賠償或者以后的規劃,我現在也沒心情跟你說。過去的、未來的,所有一切,都是基于案件能夠平反,等案件有了結果,我會好好和你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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