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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一癮君子勾結禁毒警察,為陷害寺院住持向其臥室投放冰毒
一個是禁毒支隊警察,一個是有犯罪前科的癮君子,原本應是貓鼠關系的二人,竟勾連在一起,策劃實施了一起誣告陷害案。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兩份判決書,透露了此案詳情。
相關判決書顯示,辛某某因開發沈北新區石佛寺地宮項目,與該寺院住持周某某發生矛盾,辛某某便與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法制科副科長張某某等人共同策劃后,用在周某某的住處投置毒品的方式,對周進行陷害,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梳理相關裁判文書發現,2015年5月21日,上述誣告陷害案發生后,辛某某、張某某遲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直到2017年10月,辛某某再次在石佛寺制造一起故意傷害案后,二人才歸案并最終獲刑。
沈陽中院公布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張某某被判犯誣告陷害罪,獲刑三年;辛某某被判犯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獲刑三年六個月。
癮君子勾結警察陷害寺廟住持
3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沈陽中院的兩份刑事裁定書,其中內容均涉及同一起誣告陷害案。其中,“(2019)遼01刑終10號”刑事裁定書的被告人為張某某,案發前其身份為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法制科副科長。
而 “(2019)遼01刑終151號”刑事裁定書,則記載了與張某某共同策劃該起誣告陷害案的辛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辛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澎湃新聞根據兩份裁定書中法院認定的事實,梳理出這起誣告陷害案的前后經過。
因開發沈北新區石佛寺地宮項目,辛某某與石佛寺住持周某某發生矛盾。2015年5月份的一天,辛某某召集張某某等人在自己中,共同策劃陷害周某某,最后確定以在周某某的住處投置毒品的方式,意圖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2015年5月21日9時50分左右,辛某某與劉某某以送骨灰盒的名義,二人一起來到沈陽市沈北新區石佛寺,辛某某到周某某的臥室后,趁人不備,將一個紅色盒子扔到床墊子下面。
事實上,當時實際居住在此臥室的居士馬某某,馬某某及時發現了辛某某的舉動。見事情敗露,辛某某試圖搶奪紅盒子,但未能得逞,其遂逃離案發現場。隨后,在場人員孫某某報警。
案發地的石佛寺派出所警察到達現場后,在紅色盒子內發現了白色晶體。經檢驗,該白色晶體重13.97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石佛寺派出所當即展開調查,并對涉案人員辛某某、劉某某、周某某、馬某某進行了尿檢。周某某、馬某某尿檢結果為陰性,辛某某、劉某某尿檢結果為陽性,并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與此同時,被告人張某某以為沈陽市皇姑區舍利塔派出所提供石佛寺住持周某某吸毒線索為由,與舍利塔派出所副所長趙某某及兩名干警一起去石佛寺調查周某某吸毒的線索。
其間,被告人張某某還來到石佛寺派出所,稱辛某某系其線人,欲將辛某某與劉某某帶走,遭到石佛寺派出所拒絕。
“(2019)遼01刑終10號”和“(2019)遼01刑終151號”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述犯罪事實經沈北新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并經沈陽中院審理后確認。
二嫌犯兩次被刑拘兩次被取保
前述刑事裁定書顯示,有禁毒警察參與的這起誣告陷害案,其偵破工作并不順利。因前述兩份裁定書所涉內容并不詳細,無法得知其中原因及細節,只能從時間線看出該案的曲折過程。
“(2019)遼01刑終151號”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5月22日,辛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拘,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1月22日,辛某某因涉嫌誣告陷害罪再次被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
2017年10月8日,辛某某第三次被刑拘,所涉罪名為誣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上述刑事裁定書顯示,辛某某第三次被刑拘的直接原因,是因他制造了一起故意傷害案。
2017年10月7日,辛某某以“擺事”的名義糾集了十余人,來到石佛寺地宮前,將正在施工的工人驅散。在石佛寺地宮西門附近,辛某某等人圍住工頭王某乙,對其進行拳打腳踢,致王某乙身體多處受傷。
經鑒定,王某乙右側第5、6根肋骨骨折,為輕傷二級,雙下肢軟組織挫傷,為輕微傷。2017年10月8日,辛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警察張某某的歸案過程也是一波三折。他兩度被刑拘,并兩度被取保。
“(2019)遼01刑終10號”刑事裁定書顯示,2016年11月23日,張某某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6日,張某某被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次日,其第二次被刑拘,后于當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審。直到2018年8月16日,張某某才被逮捕。
2018年11月19日,沈陽沈北新區法院作出“(2018)遼0113刑初86號”刑事判決,判被告人辛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同一天,沈北新區法院作出“(2018)遼0113刑初424號”刑事判決,判被告人張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沈北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與辛某某等人共同策劃,并由辛某某向周某某住處投置冰毒,由張某某向公安機關告發,捏造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實,意圖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張某某與辛某某構成誣告陷害罪,系共同犯罪。張某某身為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參與捏造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應從重處罰。
之后,張某某與辛某某均不服判,二人上訴至沈陽中院。2019年3月7日、11日,沈陽中院以“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為由,先后駁回了張某某、辛某某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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