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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男子半年給情婦63萬,法院:違背公序良俗,贈與無效
妻子發現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陸續轉賬給情人60萬余元,于是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兩人返還該筆款項。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的案件。
1999年3月,邵女士與杜某登記結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滿。據杜某回憶,2015年4月,杜某與雷某在朋友聚餐時相識,兩人暗生情愫,并發展為情人關系。杜某不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還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半年間,通過農業銀行賬戶陸續向雷某轉賬50萬余元,之后又為雷某支付購車款13萬余元,共計637170元。
獲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決定追回這筆錢,她將杜某、雷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邵女士認為,杜某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對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嚴重影響,違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確認杜某對雷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返還錢款。
庭審中,杜某對邵女士的訴求不持異議。但雷某辯稱,自己在不知杜某已經結婚的情況下,答應了杜某的追求,杜某為了討好她自愿給予她金錢,但自己也給杜某以及杜某公司轉賬389000元,因此實際贈與金額只有24萬余元,且大部分用于兩人共同消費。她還認為杜某作為夫妻一方應享有部分財產的獨立處分權,杜某的贈與并不必然侵犯邵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產權。即使侵犯了,也應由杜某對原告承擔,兩人的婚外情,主要過錯在杜某,如果判令由自己承擔,不能體現對主要過錯方的懲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杜某在與雷某婚外情關系存續期間,贈與雷某63萬余元,雷某稱其后續向杜某及其公司財務轉賬389000元,其中20萬元是轉給杜某的,但雷某與公司財務之間的款項往來即使真實,與本案的關聯性尚無法確定,故認定杜某實際贈與437170元。杜某與邵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邵女士的部分贈與雷某,該行為未經邵女士同意,損害了邵女士的合法權益,且杜某在與邵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雷某保持情人關系,并向其贈與款項,違背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無效,判決雷某返還邵女士437170元。
連線法官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為無效行為。而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即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此類贈與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法官提醒,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丈夫應當忠誠于妻子,妻子也應當愛護丈夫。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譴責,最后還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實在是得不償失。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潔身自好,愛惜自己,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金錢觀,這樣人生才能更加精彩。(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 出軌丈夫贈與情人60余萬 妻子起訴返還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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