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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害情婦認罪但兇器無其指紋被判無罪,兩年后真兇歸案
一名男子死于家中,與其一起回家的情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起訴至法院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種種疑點,最終在被害人家屬的謾罵聲中宣判被告人無罪。兩年后,真兇落網,證明法院當時的判決沒有問題。近日,辦案機關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案件情況。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韓德洋在此案真兇被執行死刑后說,遵義市中院在審理此案時,強化人權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證據裁判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作出公正裁決。
男子家中被害
據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張海波介紹,2011年4月6日早上,家住湄潭縣湄江鎮求是苑的冉某程下樓,經過四叔冉某波家門口時,看見四叔的房門敞開著,房間還亮著燈。感到奇怪的他進屋一探究竟。
剛走到臥室門口,映入他眼簾的是四濺的血跡和一個倒在血泊中的男子。冉某程嚇得趕緊退出了屋子。很快,冉某波的家人報警。
警方偵查發現,事發現場只是冉某波的舊居。
事發當晚,冉某波與其情婦陶某在一起。根據小區視頻顯示,冉某波與陶某于4月6日凌晨2時許進入小區,當日早上6時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離開小區,同一時段,視頻中再未出現可疑第三人。
警方立即布控尋找陶某。當天下午,警方在車站截住了準備離開的陶某,將其帶回公安機關訊問。
訊問中,陶某承認,自2008年起,她就與冉某波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但隨后的13次供述中,陶某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殺”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盜竊殺人的無罪辯解。
同年4月8日,遵義市刑偵支隊對案發現場進行復勘,確認現場無第三人痕跡。警方根據偵查、收集到的證據,認為陶某有殺人動機,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認定陶某就是殺害冉某波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至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后,檢察院對陶某進行提審,陶某再次承認冉某波系自己所殺。2011年12月,遵義市檢察院向遵義市中院提起公訴。
2012年1月5日,遵義市中院分案系統將該案分給刑一庭法官張海波。張海波收到案件后,組織召開合議庭庭前會議,合議庭決定查看現場。
在查看現場時,合議庭法官發現,房間四周都有噴濺的血跡,這意味著當時一定發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五大三粗的冉某波顯然無法產生抗衡,此外,現場提取的證物——一把刀具也沒有陶某的DNA和指紋,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
與此同時,陶某的辯護人王美德,閱卷后認為事有蹊蹺,于是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當時,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僅有指導性文件,但合議庭為了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同意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
案件撲朔迷離
在案件開庭前,受害人家屬聽說法院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非常激動。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殺人案在湄潭縣人民法院開庭。
法庭調查階段,陶某說,最初不敢報警是因為冉某波親屬在樓上樓下住著,擔心他們會對自己有極端行為,另外,擔心報警后會讓奸情敗露,導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時,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經死了,自己也不想活。
在公訴人舉證階段,兩名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公訴人、辯護人就死者傷口形成、兇器上的血跡、指紋,有無第三人等詢問了鑒定人。
鑒定人稱,根據冉某波傷口形態分析,冉某波受傷時是臥躺位。
另外,如果兇器鋒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這樣的傷口。兇器上由于死者血跡含量太豐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蓋,導致其他DNA無法檢測出來。現場未見有血手套印痕表現,沒有發現擦拭刀的情況。根據現場血泊分布的位置和面積等分析,若有第三人應該會在現場留下血腳印。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認為,作案兇器上沒有陶某的指紋,且現場未見有血手套印痕表現,沒有發現擦拭刀的情況,不能直接證明冉某波系陶某所殺。因此,請求法院宣判陶某無罪。
公訴方認為,沒有鑒定出陶某的指紋是因為指紋被覆蓋,不能說明陶某沒有作案。陶某因感情糾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當天,經過4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將延期宣判。
由于案情重大,遵義中院先后于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對該案進行討論,審判委員會秉承“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出現冤錯案件”的理念,對案件幾個焦點問題進行討論,最終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應宣告無罪。
張海波清楚地記得,宣判當日,被害人家屬此起彼伏的罵聲不絕于耳。
兩年后真兇被舉報
案件轉機出現于2014年。
時年2月,在湄潭縣看守所里,在押人員婁某向管教民警反映,與其同一監室的黎某在與其聊天時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鎮求是苑小區殺死一個人。
彼時,黎某因不服遵義市中院對其所犯的搶劫、強奸、故意殺人案所作出的判決,上訴后正在等待二審判決,與婁某羈押在同一監室。
了解這一情況后,公安機關立即訊問了黎某。經訊問,黎某供認,2011年4月6日凌晨2時許,他在湄江鎮攜帶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區,發現一對男女進入了一個沒有門鎖的房屋,于是走到樓頂休息,決定等他們入睡后實施盜竊。在盜搶過程中,將男子殺害,然后逃離現場。
隨后,公安機關在黎某遺棄的電動摩托車后備箱內發現了冉某波當年“失蹤”的皮外套。
同時,鑒定機構出具了從作案兇器羊角刀刃部的一處擦拭物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冉某波的基因型與黎某的基因型合并后可形成的生物物證鑒定意見書。
張海波聽說這一消息后,如釋重負,真兇出現,終于可以證明自己當時的判決沒有問題。
2014年8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實情況后,將黎某搶劫、強奸、殺人案發回重審。遵義市中院重審期間,遵義市檢察院對黎某在求是苑小區搶劫殺害冉某波等事實補充起訴。
2015年12月21日,遵義市中院對黎某一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某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盜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接到判決書后,黎某沒有上訴。
2018年7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簽發了執行死刑命令后,遵義市中院對黎某驗明正身,執行了死刑。
(原標題為:《 真兇歸案,證明兩年前頂著謾罵堅持無罪判決的法官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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