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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小說被鑒定為淫穢物品:3名寫手二審中由主犯改為從犯獲刑3至4年
因在網絡上創作發布的小說被鑒定為淫穢物品,李某、曾某和肖某某三人被安徽淮北警方抓獲。
澎湃新聞4月8日獲悉,今年3月初,淮北中院已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定李某、曾某、肖某某屬于從犯,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追繳違法所得、處罰金。
二審中,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所寫的小說不是淫穢物品,具備文學及藝術價值,并提交了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等四名專業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學及藝術價值”的報告。二審法院則認為,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穢物品鑒定意見、說明,以及五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均證明涉案作品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一審時,法院認定3人系主犯,判處3人有期徒刑六至十年不等。而作為此案的主犯、網站的搭建者,王某某二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知情人士透露,此案還有其他寫手也被判刑。
小說被認定為淫穢物品,3名寫手被抓
1977年出生的李某是河南南陽人,大專文化,有正式的工作。知情人士介紹,閑暇之余,李某喜歡在網上寫小說,并有一定的收入。
2022年9月,李某被安徽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隊抓獲,次日被刑拘。同一時期,廣東汕頭的肖某某、河北邯鄲的曾某也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拘。
李某等三人涉嫌的罪名均為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之后檢方對三人提起公訴。
知情人士透露,王某某搭建了網站,吸引一批寫手去寫小說。案發后,不僅王某某被警方抓獲,一批寫手也被追究刑責。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李某是案涉六朝系列電子小說的第一作者,該系列小說是其與另一網文作者合著,為歷史穿越題材,講述了兩位男主角穿越到中國六個歷史朝代,并參與歷史大事件的經歷,其中摻雜兩性露骨描寫。
據判決書,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以來,李某、曾某、肖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制作包含淫穢內容的電子小說,并伙同王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對外銷售、傳播。
其中,李某制作《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龍吟》《六朝清羽記》等六朝系列電子小說,并通過上述方式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30萬余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鑒定,該三部電子刊物均屬于淫穢物品。
曾某制作電子小說《都市偷香賊》《女神代行者》,并通過上述方式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25萬余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鑒定,該二部電子刊物均屬于淫穢物品。
肖某某制作電子小說《逍遙小散仙》,并通過上述方式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23.4萬余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鑒定,該電子刊物屬于淫穢物品。
網站搭建者被判刑十年
涉案網站的搭建者王某某也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獲。
一審中,淮北市相山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王某某認罪認罰。
二審判決書顯示,淮北中院審理認為,王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王某某與其他制作者約定分成比例,在其經營的網站發布作品,收取資金,分配違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二審審理中積極交納部分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王某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據此,2024年12月,淮北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王某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36萬元。同時,王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曾認定李某等3名寫手系主犯
一審時,淮北市相山區法院認為,李某、曾某、肖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肖某某系情節嚴重,李某、曾某均系情節特別嚴重。李某、曾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2023年9月,淮北市相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肖某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曾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人具備處以罰金并追繳違法所得。
李某、肖某某選擇了上訴。
2024年4月、2025年2月,淮北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時,李某和肖某某均認罪認罰。兩人的辯護人提出,其創作的小說具備藝術價值,不屬于淫穢物品;涉案淫穢物品鑒定意見書出具主體、鑒定人不具備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缺乏對案涉作品藝術價值的鑒定,不具有證據資格及證明力;兩人系從犯,自愿認罪,退繳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對此,淮北市檢察院表示,相關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文書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該鑒定意見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肖某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辯論焦點:案涉作品是否屬于淫穢物品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淫穢物品的范圍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所寫的小說不是淫穢物品,具備文學價值,并提交了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等四名專業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學及藝術價值”報告。
該報告顯示,四位說明人均為文學從業者及教育者,屬于在文學價值認定領域有專門知識的人。四人認為李某的《六朝》系列小說屬于東方幻想類小說,且屬于此類作品中較為優秀者,具備文學及藝術價值。其中含有少量性和身體性描寫,在小說的人物塑造和情節推進中有相當文學性作用。
關于涉案淫穢物品的鑒定問題,淮北中院二審認為,經查,關于涉案電子小說是否屬于淫穢物品不屬于司法鑒定范疇,應屬于刑事審查認定。二審期間,淮北市公安局出具說明以及五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均證明涉案《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龍吟》《六朝清羽記》《逍遙小散仙》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
李某的辯護人還提出,李某主觀上無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的故意。對此,淮北中院審理認為,涉案小說整體具有誨淫性,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涉案小說發布的網站及獲利模式,可以認定李某主觀上具有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的主觀故意。
此外,淮北中院對李某等三人的犯罪金額作出了重新認定。
淮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李某、肖某某以及曾某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李某、曾某均系情節特別嚴重,肖某某系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肖某某、曾某僅負責寫作淫穢小說,涉案銷售網站由同案犯王某某制作,王某某向李某、肖某某、曾某約稿、催稿,并負責銷售,李某、肖某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李某、肖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對二人予以從輕處罰;曾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今年3月初,淮北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李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1萬元;肖某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4萬元;曾某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6萬元。同時,李某、曾某、肖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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