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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致七旬婦女死亡強奸案重審:改判上訴人死緩限制減刑
尾隨搶劫婦女,強奸同村76歲老人并致其死亡……湖南嘉禾縣男子李金標在當地可謂聲名狼藉。2010年案發后他逃往緬甸,此后被抓。9年來,如何對其定罪量刑受到輿論關注。
李金標的犯案數量曾是爭議焦點——警方查出他犯案15起,包括強奸、搶劫和強制猥褻婦女,而檢察院僅起訴了其中6起,一審法院認定5起,二審法院則認定2起。
審理此案的郴州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均判處李金標死刑。2018年10月,最高法認為此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核準死刑判決,發回湖南省高院重審。
2019年2月27日,李金標的姐姐李水英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近日已收到重審此案的判決書。
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李金標犯強奸罪和搶劫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對其限制減刑。
發案數量:警方查明15起,法院二審認定2起
1965年出生的李金標,是郴州市嘉禾縣盤江鄉李家村人。2010年2月26日,同村一名76歲婦女被發現死于床上,生前遭遇強暴。嘉禾縣公安局經過偵查,將李金標列為嫌犯。當年12月,民警在緬甸境內將逃竄至此的李金標抓獲。
2011年初,嘉禾縣警方向媒體介紹,自2000年至2010年的10年間,李金標對婦女實施強奸、搶劫、猥褻等行為,包括奸殺13歲女孩、七旬老嫗,先后犯案15起。不過,郴州市檢察院僅起訴了其中6起。
2012年5月,郴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金標強奸、搶劫、強制猥褻婦女多人,其中致一人死亡,共作案5起。
2013年11月,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李金標作案2起。
判決書顯示,2010年2月26日凌晨,李金標潛入同村七旬婦女文某家,翻找財物后對文某實施猥褻,為防其出聲,用手掐住文某的頸部,欲實施強奸,但未成功,此后逃離現場。經鑒定,文某因頸部受到暴力扼(掐)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另一起刑案發生在當年4月18日凌晨。當時李金標在嘉禾縣體育路尾隨獨自行走的婦女劉某,后來將其按倒在地欲搶手機,劉某呼救反抗,李金標逃離。
李金標一案,警方查明他作案15起,但二審法院僅認定其中2起。偵辦該案的嘉禾縣公安局一度受到質疑——一些無頭案被“栽贓”給李金標?據《南方周末》2014年報道,負責此案的時任嘉禾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雷建廷解釋,當年公安辦案對證據的固定比較粗糙,導致有些證據缺失。
高院重審:判處死緩,限制減刑
湖南省高院2013年11月作出二審判決中,撤銷了一審法院對李金標涉及3起搶劫、強制猥褻婦女的判決,維持了以強奸罪判其死刑的一審判決,對另一起搶劫犯罪也予以認定,判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對李金標執行死刑。
二審判決近五年后,2018年10月26日,復核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李金標強奸、搶劫被害人文某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發回該院重新審判。
湖南省高院的此次重審,沒有開庭審理。2018年12月27日,該院作出(2018)湘刑終484號刑事判決。
“本案雖系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但事實清楚,不屬于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情形,決定不開庭審理。”湖南省高院在判決書中表述。
此次重審的判決書顯示,經查,原判認定李金標對李某某、雷某某、彭某某實施的3筆犯罪,主要是依據李金標的口供,證據尚不確實、充分,認定李金標實施該3筆犯罪的證據不足,不應認定;認定李金標犯強制猥褻婦女罪不當,應予糾正。
湖南省高院重審認定了李金標2起犯罪事實:強奸、搶劫并致死被害人文某,以及搶劫被害人劉某。
湖南省高院認為,李金標犯強奸罪致一人死亡,其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但考慮偵查機關對本案的證據收集和固定存在瑕疵等情況,對李金標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還認為,依據李金標的犯罪性質及人身危險性,依法應對其限制減刑。
湖南省高院遂作出終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李金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二萬元。
此外,此次重審還判決:“對上訴人李金標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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