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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內蒙古致22死礦企事故發生地:另一通勤車無年檢標識
2月23日上午,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旗銀漫礦業公司(以下簡稱銀漫礦業)通勤車,往井下運送工人過程中,車輛失控,撞向輔助斜坡巷道,造成重大運輸安全事故。截至2月26日中午,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其中危重9人。
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旗銀漫礦業公司。 “法制日報”微信公眾號 圖2月26日,內蒙古“2·23”重大事故(以下簡稱“2·23”事故)調查組發布初步調查結果,事故主要原因系企業網上非法購置運輸車輛,并私自將運輸地面人員的車輛用于井下運輸,且事發時車輛嚴重超載。
錫林郭勒盟公安局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玉犀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公安機關目前已對11名企業直接負責人實施了刑事強制措施,其中1名取保候審,罪名是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律人士認為,從初步調查結果上看,“2·23”事故與車輛運輸有關。但由于事故發生在銀漫礦業的專用路面,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只能比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如果需要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則應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定罪處罰,不能適用刑法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規定。“此次銀漫礦業負責安全生產的相關人員,涉嫌的罪名應該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公安機關的定性符合法律規定。”
“工人們大部分都放假回家了”
錫林郭勒盟位于內蒙古自治區的中東部,東接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南鄰河北省承德市、張家口市,北與蒙古國接壤。
銀漫礦業坐落在錫林郭勒盟轄下的西烏珠穆沁旗(以下簡稱西烏旗),是一座人口不足8萬的小城市。
2月24 日,《法制日報》記者驅車近7個小時后,到達錫林郭勒盟城區,從外環線進入前往西烏旗的307省道。公路兩側,散落著尚未融化的大片雪花。在307省道行駛大約150公里后,道路右邊出現藍底白字的“銀漫礦業”指示牌。沿著箭頭指示的方向,車輛進入一條無名的水泥小道。行駛10公里左右,記者看到兩個低矮山包之間的開闊處,出現多棟白色樓房,并有一個高高的煙囪冒著黑煙。
在銀漫礦業門口,車輛被門衛攔住。得知記者是來采訪的,門衛馬上掏出對講機進行聯系。隨后,門衛告知記者,“領導說了,記者采訪的話,要到西烏旗政府。”
從銀漫礦業到西烏旗,全程117公里。晚10點,記者在西烏旗西烏珠穆沁賓館,見到了西烏旗宣傳部的吳科長。
吳科長告訴記者,“2·23”事故發生在2月23日上午8時20分左右,西烏旗政府新聞辦當日就在政府官網上發布了消息。次日凌晨6時,“2·23”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又在西烏旗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銀漫礦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相關情況。
記者提出了解通報中“企業相關人員已被控制”的相關情況,在場的錫林郭勒盟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周振祿說,由于案件重大,偵查工作由錫林郭勒盟公安局直接辦理。“記者要了解這方面的情況,西烏旗公安局提供不了,只能到錫林郭勒盟公安局。”
2月25日上午,記者再次來到銀漫礦業,發現廠區空空蕩蕩。門衛告訴記者,廠區里目前只有調查組的人員,公司已經停工,“大部分工人已經放假了。”
在尋找案發現場時,記者看到幾個工人滿身是灰地從主斜坡道的洞口走出來,連忙走上前去詢問,“不是說已經停產了嗎?”
一位自稱是班長的人說,公司確實停產了。“我們到井下,主要是做抽水工作,防止井下滲水。”
銀漫礦業旁邊有一條彎曲的沙石坡路,行駛約三公里,記者終于找到了事發的隧道入口。隧道口周圍拉起警戒線,一輛特警制式車停在前面。
一名特警告訴記者,隧道口現在已經封閉,只能在外面進行拍攝。記者走近發現,隧道口由彩鋼板搭建,上面插有4面小紅旗,門口并沒有醒目的入口標志。隧道口高約三米,寬約四米,看上去剛好一輛大客車通過。
一名銀漫礦業員工介紹說,通勤車進入隧道口后,拱頂傾斜,緊接著就是一條長約數百米的下坡路,向下通入山里。下坡路每隔一段距離,設置有一個空間,供對向行駛的車輛錯開。另外還有一個較小空間,可供人躲避。“這種情況下,車輛還是比較安全的。但如果車輛失控,出現嚴重后果也就無法避免了。”
附近一家餐廳的服務員告訴記者,每天早上,大巴車將工人從廠房區拉到隧道入口處,晚上再將工人拉回廠房區。“我記得運人的大巴車有兩輛,都沒有掛牌照。”
在知情人的帶領下,記者在銀漫礦業東側的山坡下,看到了該公司另外一輛大巴車。車輛長約十米,有六個輪胎,生產廠家為東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車上看不到年檢的標識,尾燈、轉向燈也全部損壞掉,只有兩個小燈隨意地懸掛在外側。
離開銀漫礦業后,記者打通了西烏旗殯儀館的電話。工作人員說,事故中無論是受傷人員,還是死亡人員,全部運到了錫林郭勒盟。
“我的感覺是剎車出現問題”
資料顯示,銀漫礦業始建于2005年11月23日,是上市公司興業礦業的全資子公司,以生產銀、鉛、銅等多金屬礦產為主,年生產能力165萬噸,該礦區是我國有史以來地質探礦投入最多、施工網度最密、勘查成果最高、儲量最大的銀多金屬礦。
2015年4月,銀漫礦業取得了項目核準,2016年12月之前取得了自治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批復和變更批復,2017年上半年完成了項目建設并竣工驗收,2017年的8月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事故發生后,錫林郭勒盟成立了以盟委書記羅虎在為總指揮的“2·23”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建立統一調度、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下設醫療救治、善后處置、安全保衛等4個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
記者采訪得知,“2·23”事故所有受傷人員,分別安排在錫林郭勒盟醫院和錫林郭勒盟蒙醫醫院救治。突發事故使當地血站庫存出現預警,錫林郭勒盟中心血站微信公眾號稱,因用血量大增,庫存已低于血站警戒線,呼吁民眾獻血。隨后,多位民眾至血站排隊獻血,目前血量供應基本得到緩解。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布的消息顯示,初步查明,事故系車輛剎車出現問題,失去控制,撞在輔助斜坡道四車場巷道幫。事故涉及的工人在50人左右,胡志(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事發當日上午8時,胡志像往常一樣,吃完早餐后坐上通勤車,一路搖搖晃晃地前往隧道口。
胡志對所坐的通勤車,似乎沒有太多感覺。因為路程短,每次總是覺得剛上車,一下子就到井下了。據胡志回憶,他坐的通勤車很簡陋,沒有一般汽車上的座椅,只是在車內的左側和右側,分別有兩條鋼鐵焊成的長凳,以及后排的五個座位。看上去,好像是改裝車。“很多時候,由于人多坐位少,大部分人只能站著。”
車輛前方的光線開始變暗時,胡志感覺已經進入了隧道口。與往日有些不同的是,車輛沒有例行的減速,而是速度越來越快。
胡志感覺到剎車可能出了問題,連忙站了起來。也就是幾秒鐘的時間,車輛在一片驚呼聲中,撞上了前方隧道。強烈的慣性使得胡志被人使勁向前撞,“隨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胡志醒來時,發現已經躺在在錫林郭勒盟醫院的病床上。經診斷,胡志全身多處為骨折。
接受記者采訪時,胡志一直用手捂住胸部。說上幾句話,就要停下來長舒一口氣。
據主治醫生介紹,經過拍片檢查,胸部器官都無大礙。由于突然遭受劇烈擠壓,需要一段時間就能緩和恢復。
記者在錫林郭勒盟醫院看到,目前仍有一些家屬等候在ICU病房門外。
“應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追責”
“2·23”事故發生后,內蒙古第一時間成立了事故調查組,調查組以自治區政府常務副主席馬學軍為組長,下設五個工作組,共計33人。
據“2·23”事故調查組成員、內蒙古應急管理廳(原安全生產監管局安全監管一處處長)張玉國向媒體介紹,“2·23”事故調查組分技術調查組、管理調查組、責任追究組、后勤保障組和綜合材料,由八個廳局有關單位的人員組成,組長都是由相關的部門廳級領導干部任組長。
2月23日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李紀恒抵達錫林郭勒盟后,匯同先期抵達現場指揮救援的自治區常務副主席馬學軍看望了傷員,并現場辦公,聽取事故處置情況匯報,就做好傷員救治、家屬安撫、事故調查處理、輿論引導、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當晚,李紀恒與應急管理部副部長付建華一同趕到現場指導工作。
2月26日,“2·23”事故調查組發布的初步調查結果顯示,發生事故的企業在網上非法購置運輸車輛,且該車輛沒有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志,沒有經過相關機構的檢測檢驗,企業把運輸地面人員的車輛用于井下運輸也系嚴重違規。同時,企業還嚴重違反了安全設施設計規定,把措施斜坡道用于井下人員輸送。此外,事故車輛的核載人數不超過30人,但事發時實載50人,屬嚴重超載。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中發現,“2·23”事故發生后,對于事發車輛是否屬于交警部門管理,坊間爭議很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定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陸面道路和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對于非道路的范圍,有關部門也進行了界定,其中“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屬于非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北京律師肖東平因此認為,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理所當然屬道路交通事故,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轄處理的范圍。“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公安交警部門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職權。”
實踐中,由于大量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受理,或受理后在處理上存在很多實際困難,導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時適當的處理,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隱患。在此情況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事實上,也正是這一條款,才將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據武漢律師陳勇介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比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公安機關只能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進行、取證、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但不能適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處罰。“如無證駕車,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處罰。如果需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的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應以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不能適用刑法第133條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規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澤強也認為,對于“2·23”事故,應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張玉國表示,調查組將依法依規全力查明事故原因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按照調查工作的整體安排,力爭在10至15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
(原標題為《法制日報記者探訪內蒙古“2·23”事故現場 銀漫礦業相關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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